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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2-09-23 01:50:25 作者:admin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66号)作为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66号)

  【关键词】

  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跨区划公益损害  以事立案  一体化办案  检察听证  诉源治理

  【要旨】

  对于公益损害严重,且违法主体较多、行政机关层级复杂,难以确定具体监督对象的,检察机关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立案。

  对于跨两个以上省或者市、县级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组成办案组,可同时在下级检察机关设立办案分组,统一工作方案,明确办案目标任务,统一研判案件线索,以交办或指定管辖等方式统一分配办案任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督办或者提办重点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办案中的重要问题逐级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包括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拟采取的公益损害救济方案或者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治理成效,包括涉及不同区域之间利益关系调整的,或者涉及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利益主体,特别是涉及不特定多数的利益群体和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进行客观评估,或者征询对相关问题的治理对策和意见。

  对于因跨行政区划导致制度供给不足等根源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健全跨区划协同履职机制,在保护受损公益的同时,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和相关地方政府统一监管执法,协同强化经济社会管理,促进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万峰湖地处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区)接合部,属于珠江源头南盘江水系,水面达816平方公里,是“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水源,其水质事关沿岸5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珠江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多年来,湖区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网箱养殖无序发展,水质不断恶化,水体富营养化严重,部分水域呈劣V类水质,远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相关项目标准限值。

  2016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第一批第六督察组在广西督察时发现:“2015年全区11个重点湖库中有5个水质下降明显”,其中包括万峰湖的广西水域。2017年,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第一批第七督察组在贵州督察时发现:“珠江流域万峰湖库区网箱面积7072亩,超过规划养殖面积2.48倍”。贵州省黔西南州、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政府就督察发现的问题分别组织了整改,但相关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此外,万峰湖流域还存在干支流工业废水直排、生活垃圾污染等问题,也直接影响着万峰湖水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一)非法网箱养殖污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西林县辖区内水域违法网箱养殖面积达53.6万平方米,日均投放饲料达上百吨,导致网箱养鱼库湾及其附近水域水质总氮超标,投饵后部分水域水质为劣V类水。云南省师宗县辖区内也有非法网箱养殖情况,对万峰湖库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面浮房、钓台等污染。隆林县、西林县辖区分别有水面浮房397个、289个,浮房大多设置厨房、卫生间、休息室等;云南省罗平县辖区有钓台等水上浮动设施154个、总面积约为1.9万平方米,浮房、钓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直排入湖。云南省曲靖市多依河沿岸周边有多个鱼塘,养鱼产生的废水直排多依河后注入万峰湖。

  (三)船舶污染。西林县辖区内,有按照浮房模式进行改装的船舶约50艘,配备住宿床位4到12张不等,均无污水集中收集装置或过滤、净化设施,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厨余油污、厨余垃圾以及生活污水,均直接排入湖中或倾倒岸边。罗平县A航运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有7艘船舶检验不合格、22艘船舶废机油收集后未按规定进行处置造成污染。

  (四)沿岸垃圾污染。水域及沿岸有多条垃圾带,主要包括塑料瓶、塑料袋、泡沫、废弃油桶、浮房拆解残余物等,随水体流动漂浮到湖面并滞留。贵州省兴义市辖区某地长期堆放大量垃圾,未配套建设防渗漏等设施,导致汇入万峰湖的河流受到污染。

  (五)生活和养殖污水直排。兴义市辖区两处居民安置区总占地面积637.76亩,安置户总数为1509户,安置区房屋多为自建,导致雨污混流,污水最终汇入万峰湖。

  (六)企业偷排、乱排废水。贵州省普安县辖区两处小煤窑废弃矿井每天产生约90余吨的酸性废水,沿坡梗、沟渠、河道汇入万峰湖。普安县B能源有限公司C洗煤厂(简称B公司C洗煤厂)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落实“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导致大量煤矸石、煤泥及煤渣中的有害物质经雨水冲刷后渗漏造成土壤污染,汇入万峰湖污染水体。

  (七)破坏水文地质环境。隆林县辖区D渔港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在780水位线下施工,改变水文情况,造成岸坡泥土松动,可能存在引发水土流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依法立案

  2019年11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反映了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最高检初步调查查明,万峰湖流域污染问题由来已久,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近年来,贵州省黔西南州部署开展了“清源、清网、清岸、清违”专项活动,云南省、广西自治区所辖湖区也陆续开展了治理行动,但由于三省(区)水域分割管理、治理标准、步调不一等原因,流域污染问题未能根治,此起彼伏,不时反弹蔓延。

  最高检认为,万峰湖流域污染问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流域生态环境受损难以根治的重要原因,在于地跨三省(区),上下游、左右岸的治理主张和执行标准不统一,仅由一省(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督促治理难以奏效。为根治污染,有必要由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鉴于该案违法主体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行政机关,数量较多,如采取依监督对象立案的方式,不仅形成一事多案,且重复劳动、延时低效,公共利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综合考虑本案实际,2019年12月11日,最高检决定基于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的事实直接进行公益诉讼立案。

  (二)一体化办案

  最高检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组建由大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从本院及三省(区)检察机关抽调办案骨干作为办案组成员;三省(区)分别组建办案分组,负责摸排污染源线索、办理最高检交办和指定管辖的案件。由此整合四级检察机关办案力量,充分发挥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2020年1月13日,最高检向三省(区)人民检察院印发《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专案工作方案》,确定了“统分结合、因案施策、一体推进”的办案模式。最高检办案组统一研判案件线索,以交办、指定管辖等方式统一分配办案任务、调配办案力量,以案件审批、备案审查等方式把控办案质量,以下发通知、提示等方式统一开展指导,助力各办案分组破解办案困难和阻力,统筹全案办理进度。

  统一研判案件线索。在办案过程中,各办案分组摸排并上报案件线索61条,主要包括非法网箱养殖、水面浮房和钓台、船舶、垃圾、违法排放废(污)水等污染和破坏水文地质环境等问题,涉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机关。因万峰湖流域污染问题涉及的行政机关多为基层,地方检察机关更熟悉本辖区情况,开展调查更及时、更便利,最高检办案组依据公益诉讼相关管辖规定,对案件线索统一研判并分类处置,统一分配办案任务。

  对一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可能未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所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市级检察院或者基层检察院办理;对两个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或存在管辖争议的,以指定管辖方式交最有利于公益保护的检察院办理。2020年4月和8月,最高检以交办、指定管辖等方式,将47条案件线索分两批交地方检察机关办理。鉴于该案是最高检立案的公益诉讼案件,最高检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对于地方检察机关的相关办案工作,给予了办案经费支持。

  统一办案目标。鉴于非法网箱养殖是导致万峰湖流域污染的主要原因,也是万峰湖污染攻坚战中拖延多年想解决仍未解决的“硬骨头”,最高检立案后将全面清理万峰湖湖区非法养殖网箱明确为首要办案目标,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让违法主体承担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2020年9月,非法养殖网箱已全部被拆除。办案进程中,为强化并落实诉源治理,最高检办案组将治理干支流污染、工矿企业污染、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新增为办案重点任务。

  统一办案要求。为规范案件办理,最高检办案组下发有关立案、调查、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关键环节的办案提示,把好办案质效标准。为确保办案节奏一致,最高检办案组先后五次召开办案推进会和案情分析会,了解问题困难,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工作要求。为确保办案质量、统一结案标准,2020年12月,最高检办案组对各办案分组办理的案件逐一进行结案审查。

  凝聚保护合力。为营造良好的办案环境,有力推进案件依法办理,最高检在立案后指导三省(区)相关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和政法委报告有关情况。三省(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办案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明确要求辖区水域所在市(州)和县(市)政府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办案工作,依法解决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沿湖三市(州)党委政府认真落实省(区)党委政府的指示要求,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协同保护合力。沿湖五县(市)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切实履职,协同解决辖区内污染问题。沿湖三市(州)人大常委会为解决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因跨行政区划带来的执法差异问题,共同签署了《跨区域协同立法合作协议》,推动实现市域间立法资源共享、执法守法统一、规范。

  破解办案阻力。对各分组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以及法律问题,最高检办案组要求逐级上报,由上级院履职推进问题解决。广西E集团旗下的F渔业有限公司是隆林县招商引资的龙头企业,其非法养殖的网箱面积达到24万平方米,每天投入饵料约为30吨左右,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针对发展与保护的矛盾问题,2020年2月17日,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基于某些环节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报请最高检明确下步办案方向和要求。2月26日,最高检明确批复,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对待经济发展中涉及的环境保护问题,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先进理念,不改变清理违法网箱的办案目标,但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对鲜鱼市场的影响,允许在不再投放饵料前提下适当延缓拆除网箱时限,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8月25日,最高检办案组深入督导发现,该公司约8800余平方米网箱仍在持续投料喂养,直接向涉案企业阐明法律责任,向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严肃指出存在问题,督促从严依法履职。9月13日,涉案企业自行拆除全部网箱。

  (三)监督整改

  最高检将非法网箱养殖污染等七类问题线索经由省(区)院交沿湖市(州)、县(市)两级检察院具体办理。相关检察机关在收到交办和指定管辖的案件线索后,经进一步调查,共依法立案45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4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地方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诉前实现公益保护是最佳司法状态”的办案要求,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优先与有关行政机关就其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进行磋商。在磋商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44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在诉前程序中得到解决,其中通过磋商解决8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解决36件。

  1.非法网箱养殖污染问题

  针对广西隆林县辖区的非法网箱养殖污染问题,2020年2月,隆林县政府成立万峰湖库区环保专项整治指挥部,清理万峰湖隆林县辖区的非法养殖网箱和水面浮房。因鲜鱼存量大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原因,拆除非法养殖网箱进度缓慢,截至同年5月,仍有25.4万平方米网箱未拆除。5月27日,隆林县检察院就此对隆林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立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召开万峰湖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会议,要求坚决清理万峰湖污染源。百色市政府明确下达网箱、浮房拆除的最后期限,隆林县政府组织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整治行动。9月1日,隆林县检察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向隆林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彻底清理万峰湖隆林县辖区剩余非法网箱。9月13日,万峰湖隆林县辖区前述非法养殖网箱全部拆除。

  针对广西西林县辖区的非法网箱养殖污染问题,2020年1月21日,西林县检察院与县政府进行磋商,确定由县政府立即成立整治工作指挥部,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对万峰湖西林水域生态环境开展综合整治。1月24日,西林县政府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沿湖乡镇等部门深入库区开展整治工作。历时近3个月,西林县累计投入231.9万元,出动人员4370人次,拆除了辖区全部非法养殖网箱6.3万平方米。

  针对云南师宗县辖区的非法网箱养殖污染问题,2020年10月15日,师宗县检察院对师宗县农业农村局立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并多次与该局就非法网箱养殖的现状、执法情况和治理方案等进行磋商。11月2日,师宗县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发送检察建议,要求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该局的工作职责和“三定”方案等规定依法履职,取缔南盘江干流龙庆乡凤凰谷电站附近以及干流的非法养殖网箱,并依法处理网箱养殖造成损害生态环境的遗留问题。11月3日,师宗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水务局、交通局、龙庆乡政府召开南盘江师宗段综合整治工作推进会,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拆除网箱。截至2020年11月14日,共拆除2175平方米非法养殖网箱。

  办案成效。为评估非法网箱养殖整治效果,2020年9月23日至25日,隆林县、西林县检察院分别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到万峰湖隆林县、西林县辖区水域实地巡湖检查,听证员一致认为相关辖区非法养殖网箱污染问题整治成效明显,生态环境得到恢复。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共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拆除非法养殖网箱53.6万平方米,彻底解决该类污染。

  2.水面浮房、钓台等污染问题

  针对水面浮房、钓台等污染问题,2020年1月,广西西林县检察院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磋商并促进整改。罗平县政府发布万峰湖流域罗平段治理通告,组织水务、环保、农业农村、鲁布革乡政府等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整治,共拆除水面浮房、钓台等水上浮动设施120个。

  办案成效。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办案,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拆除水面浮房、钓台等设施899个,劝返万峰湖垂钓人员500余人,彻底清理浮房、钓台问题。

  3.船舶污染问题

  针对为钓客提供食宿服务的改装船生活污水直排和垃圾污染问题,2020年10月16日,广西百色市检察院对百色海事局立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经磋商,双方就海事局是否负有监管职责未达成一致意见。百色市检察院认为,本案改装船舶的用途系供钓客住宿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性质上应为农(自)用船舶,不属于渔业船舶,根据法律等相关规定,由海事部门对船舶污染负总监管责任,农(自)用船舶和“三无”船舶的污染应由海事部门监管。而百色海事局认为,根据2020年6月30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的《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案改装船“是为了向钓客提供食宿”,符合上述休闲渔船的定义,其涉渔导致的污染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

  为推进案件依法办理,百色市检察院举行专家论证会、听证会,一致意见认为,海事部门负有船舶排污监管职责。百色市检察院据此再次与百色海事局磋商,仍未达成共识。根据一体化办案要求,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接到报告后开展跟进监督,与广西海事局沟通协商达成共识,进而督促百色海事局对违法改装船舶造成水体污染情况进行整治,拆除了船舶违法改装设施,消除了污染源。

  针对罗平县辖区A公司船舶污染问题,2020年4月,罗平县检察院与县政府开展磋商。4月15日,县政府发布整改公告,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对万峰湖水上客船和农(自)用船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废旧机油依法依规处置,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办案成效。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办案,依法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对万峰湖流域的船舶加强监管,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污染问题得到实质性整改。

  4.垃圾污染问题

  针对西林县、兴义市辖区内湖面存在的漂浮垃圾难以确定管辖问题,2020年9月27日,最高检通过指定管辖交广西西林县检察院办理。9月30日,西林县检察院立案;10月19日向西林县生态环境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清理湖面垃圾。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行动,落实检察建议要求。11月19日,经办案分组实地查验,原有漂浮垃圾已全部清理,受损公益已得到恢复。

  针对万峰湖流域干支流河道及沿岸的垃圾问题,办案组统一部署相关检察机关属地管辖办理案件。云南陆良县检察院对辖区内的南盘江干流和支流进行全线巡查,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经与县水务局进行磋商,确认违法事实。11月2日,向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本辖区内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日常水面漂浮物的清理打捞工作。截至11月9日,县水利局协同相关乡镇政府累计组织出动人员2000余人次,清理河道漂浮垃圾2929.8吨。同时以清运漂浮垃圾为契机,在全县境内南盘江流域范围593个自然村建立了垃圾清运制度,建立健全河道保洁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河道日常保洁工作。

  贵州兴义市检察院于2020年5月26日和6月1日分别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兴义市城市管理局)、洛万乡政府立案调查。6月5日、10日分别向两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对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对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恢复该地块原状。贵州安龙县检察院摸排发现辖区内万峰湖流域沿岸存在游湖、垂钓等产生的生活垃圾违法倾倒问题,依法对万峰湖镇政府公益诉讼立案,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内万峰湖流域的污染物进行清理,同时加强宣传,引导群众文明游湖、垂钓,妥善处理废弃垃圾。上述案件中被监督单位都认真落实了整改要求。

  办案成效。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办案,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清理湖面8.1平方千米、垃圾22万吨,干支流沿岸垃圾污染问题得以全面解决。

  5.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针对兴义市部分安置区雨污未分流污水直排问题,2020年5月21日,兴义市检察院向市委专题汇报。兴义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住建、水务、环保及兴义市十个街道办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普查发现全市存在问题的雨污管网总计669公里。就未有效整改违法问题,7月8日,兴义市检察院以公开宣告的方式,向市水务局、桔山街道办事处送达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整改。收到检察建议后,兴义市水务局、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以积极姿态开展整改,投入必要财政资金启动城市雨污分流工程,完善雨污分流设施,解决支管错搭乱接问题等,修复了污水收集系统。

  6.沿湖(河)工矿企业废水污染问题

  针对贵州普安县楼下镇废弃矿井水污染问题,2020年6月23日,普安县检察院立案调查,7月8日向普安县楼下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两处历史遗留废弃小煤窑矿井废水污染环境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同时,黔西南州检察院授权普安县检察院向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环境污染治理法定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楼下镇政府投入资金20余万元,对案涉两处矿井废水污染环境问题进行初步治理和修复。普安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治措施,邀请专家现场勘查,并编制废弃小煤窑矿井废水污染环境问题的治理技术方案。截至目前,共投资830万元,已修建完毕5个沉淀池,污水经过多级沉淀已实现达标排放,废弃矿井水污染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治理。

  针对普安县B公司C洗煤厂污水直排问题,2020年6月20日,普安县检察院立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8月10日向楼下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镇政府依法履行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职责,对普安县B公司C洗煤厂直排马别河的污染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同时针对洗煤厂直排废水污染土地问题,2020年11月9日,黔西南州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1年9月2日,该院依法向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对污染的土地进行修复治理,并从源头消除污染隐患,直至验收通过;承担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26万元;就其污染行为在黔西南州州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月17日,经法院主持,黔西南州院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认可,现已履行完毕。

  办案成效。通过公益诉讼办案,共推动完善、新建流域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压缩中转站等53个,干支流工业废水直排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7.破坏水文地质环境问题

  针对隆林县D公司破坏沿岸水土问题,2020年6月23日,隆林县检察院立案调查。6月26日,该院分别与县水利局、天生桥镇政府进行磋商,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9月23日,隆林县水利局、天生桥镇政府答复整改情况:已依法处置在780水位线下弃置固体废弃物;及时对在780线下施工可能造成的岸坡水土流失问题采取防护措施。经办案组实地查看,受损公益确已得到恢复。

  办案成效。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办案,共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组织拆除占用河堤的违章建筑1144平方米。

  (四)公开听证问效求计

  由于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涉及三省(区)五县(市),管理主体分散、利益诉求多元,各方认识不一,为了评估整改效果、凝聚治理共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020年12月24日,最高检办案组对该案公开听证,沿湖三市(州)政府和五县(市)政府负责人以及群众代表作为案件当事人;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邀请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相关代表列席听证会。听证会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案件是否取得整治网箱养殖污染等成效;二是探讨开展渔业生态养殖保护生态的可行性,以及如何通过统一管理等方式实现依法规范治理。

  听证员和其他听证会参加人员充分肯定了案件办理取得的成效,形成了下一步沿湖五县(市)统一开展生态养殖、协同规范治理、推动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共识。最高检办案组结合听证意见,综合考虑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经整治得到有效保护的实际情况,对该案作出了终结案件决定,同时推动五县(市)联合执法监管和统一生态养殖,守好沿岸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造福沿湖人民群众。

  通过办案督促整治,万峰湖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湖面非法养殖、沿湖岸线及干支流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质持续好转。2020年12月,三省(区)共用自动检测设备对万峰湖库区国控断面监督点每月1次的断面水质检测结果表明,万峰湖水质均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2022年二季度,万峰湖水质均达到Ⅱ类以上,多数监测点水质已为Ⅰ类。

  (五)诉源治理

  为从源头预防污染问题发生,形成跨区划保护合力,推动解决万峰湖流域统一执法、统一生态养殖等可持续发展问题,2021年1月,最高检办案组指导三省(区)检察机关对案件办理效果开展“回头看”工作,跟踪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并指导沿湖三市(州)检察院共同签署了《关于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机制(试行)》,强化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万峰湖的生态保护作用。2021年6月、8月和9月,最高检办案组三次赴沿湖五县(市)调研,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坚定绿色发展理念,消除分歧,统一执法监管、统一生态养殖,形成共管、共治、共建、共享的新发展格局。2021年12月,五县(市)检察机关就建立黔桂滇三省(区)五县(市)万峰湖联合检察机制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制定《关于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跨区划管辖暂行办法(试行)》。2022年3月,五县(市)党委政府决定成立联合执法指挥部,并会签《关于成立黔桂滇三省(区)五县(市)万峰湖联合执法指挥部的通知》,对湖区实行统一联合执法监管。2022年6月,五县(市)党委政府就万峰湖大水面生态养殖项目达成共识,并会签《黔桂滇三省(区)五县(市)万峰湖产业发展框架协议》,合作成立“黔桂滇万峰湖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携手走上万峰湖流域长效保护、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之路。

  【指导意义】

  1.对于案情复杂、一时难以确定监督对象的公益损害线索,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中的重大公益受损问题往往涉及多个侵权违法主体,还可能涉及多地多层级多个行政机关,一时难以确定具体监督对象,如果查证清楚再行立案,难免迁延时日,使公益损害继续扩大,影响公益保护的及时性、有效性。人民检察院即使尚未查明具体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或者实施具体侵害公益的民事违法主体,也可以基于公益损害事实及时立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2.对于江河湖泊流域性生态环境治理或者跨行政区划重大公益损害案件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直接立案。跨两个以上省、市、县级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公益损害,被公认为是治理难题,各地执法标准不一,治理进度和力度不同,由具有管辖权的各个基层人民检察院直接办案难度较大,对此,所涉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

  3.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统分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组成办案组,或者在下级人民检察院设立办案分组。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办案方案,明确办案目标、办案形式、办案步骤、办案要求等内容,统一把握案件进度、标准,通过案件审批、备案审查等方式把关具体案件立案、调查、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听证、提起诉讼等关键办案环节,统筹指挥开展办案活动。对于具体的违法和公益损害线索,基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更熟悉本辖区情况,监督同级行政机关更直接、具体等办案实际,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以交办或者指定管辖等方式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办案中发现并难以处理的重要问题,包括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可逐级请示交办和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办理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兜底统筹的主体责任。从而形成上级人民检察院以事立案为主案,下级人民检察院以监督对象立案为从案,主案与从案统分结合、因案施策、一体推进的办案模式。

  4.发挥检察听证作用,评估办案成效,凝聚治理共识,提升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管、经济社会管理的主要事项,具体涉及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多元利益主体,包括行政管理对象,特别是可能涉及不特定多数的利益群体和社会民众,或者涉及不同区域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等。对于公益诉讼的阶段性治理成效,通过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询相关主体代表的意见,对公益损害救济状况、办案成效进行评估,有利于形成共识,提升公益保护的实效;对于尚未付诸实践或者具有探索性质的治理对策,也有必要借助公开听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治理措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更好践行公益保护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理念,更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良好办案效果。

  5.以跨区划流域治理问题为导向,建立常态化公益保护机制,推进诉源治理。“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等流域治理问题的根源在于跨行政区划管理制度机制的供给不足或者不完善,导致公益损害现象在取得治理成效后仍存在反弹隐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健全跨区划协同履职机制,在保护受损公益的同时,协调、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和相关地方政府统一监管执法,协同强化经济社会管理,促进诉源治理。万峰湖流域因为多头管理、难以管理、都不管理现象突出,导致养殖污染严重,只有通过沿湖五县(市)统一、严格规范下的生态养殖,统一联合执法和检察协同督促,才可能有效根治违法养殖导致污染,守住一湖碧水,才可能通过科学利用湖泊资源,助力脱贫区域乡镇振兴,造福一方百姓,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样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第十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现为2020年修订后的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施行)第五条、第七条、第八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年施行)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施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施行)第四条、第五条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9/t20220922_5785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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