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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蝇记】第三百四十一期: "能人"书记的双面人生

发布时间:2022-12-13 00:20:21 作者:admin   来源: 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拍蝇记】第 期:12人伪造协议集体贪污终被

  “当思想浑浊的时候,要记得回头看看来时的不易,再往前看看,自己身上的担子有多重。”江山市上余镇党委原书记周建慧在接受审查调查时泪流满面,悔不当初。

  人前能干人设 仕途受挫信念动摇

  1977年3月,周建慧出生在上余镇偏僻小山村的一户普通农家。在党员父亲的影响下,当时年少的他曾经暗暗发誓,一定要离开小山村,不再砍柴种田、不再被蚂蝗咬。高中辍学后打过工、当过兵、上大学,2005年底,29岁的周建慧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江山市贺村镇,成为一名人武干事,圆了儿时山里农村人跳龙门、吃皇粮的“梦”。

  自知起步较晚的周建慧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刚参加工作的他每天“满血”工作。在日复一日的基层历练中,他的能力也得到了较好展示。在组织的培养下,入职仅三年多,周建慧就被提拔为副科级领导干部,之后他又因想干事、能干事,被提拔为乡镇党委副书记。

  “给人帮忙后婉拒了‘感谢费’,逢年过节也拒绝了不少礼品红包。”刚走上领导岗位的周建慧能自觉抵制诱惑,觉得这样“很踏实、很阳光、很舒畅。”“可这种感觉随着给人帮忙并收受财物后便再也没有感受过了。”周建慧回忆道。

  职务的升迁和工作上的成绩,让周建慧有些飘飘然,喜欢刷“存在感”,理想信念也逐渐开始动摇。

  2015年4月,根据组织安排,周建慧从四都镇党委副书记转岗到贺村镇党委副书记。此次平调,让周建慧职务上“更进一步”的预期落空。感觉仕途受挫的他心生不满,对工作产生了消极和排斥的心理。这时候,与周建慧早有交情的时任贺村镇驾驶员宁某某(已被另案处理)再一次进入他的工作和生活中。宁某某善于察言观色,陪他度过这段失意的时光。周建慧也把宁某某当成贴心的自己人,对他的请托几乎有求必应。

  人后放纵自我 与司机结成利益“共同体”

  2015年下半年,某建材有限公司老板欲将其预购的贺村镇一块工业用地转让他人。周建慧当时正分管工业,掌握着“审批大权”,该老板知道宁某某与周建慧关系“非同一般”,便请托宁某某出面找周建慧帮忙。后经周建慧联系,这块地顺利转让给他人,该老板还从中赚了15万元转让费,便送给宁某某7.5万元的好处费。拿到这笔钱后,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周建慧3.5万元。

  第一次收受他人所送的钱款,周建慧感到恐惧和不安,但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还是收下了。一段时间后,周建慧又觉得该笔钱是宁某某转账的,怕“不安全”,于是又将该笔钱款转回给宁某某。几天后,深知周建慧担忧之处的宁某某又很“贴心”地将该笔3.5万元取现后再次交到周建慧手上。这一次,贪欲和侥幸彻底战胜了恐惧和不安,周建慧收下了这一笔让自己滑向人生深渊的3.5万元。

  第一次的“伸手”给了有心人可乘之机,很快,便有了第二次。2016年2月,个体工商户姜某某因故需将其岳父王某某户分户,但王某某户不符合分户政策的要求。姜某某遂请托宁某某帮忙找关系办理分户事宜,并送给宁某某5万元。宁某某随即找到周建慧,周建慧对于两人的“合作”已经心照不宣,便爽快答应帮忙办成此事,这次周建慧又心安理得地分到了2万元“辛苦费”。

  此后,周建慧走上正科级领导岗位。在此过程中,宁某某又多次找周建慧出面解决建房审批、孩子入学、在辖区内办夹石场、承接工程项目等事宜。在利益的驱使下周建慧将请托事项一一办妥。每次事成之后,宁某某都会如法炮制,将在外面“赚”到的钱分一部分给周建慧。就这样,宁某某在前端当“掮客”,周建慧则心甘情愿地成了宁某某“创收”过程中的一个“客户端”,在多次的金钱往来中,两人结成了自认为牢不可破的利益共同体。在周建慧的犯罪事实中,其伙同宁某某收受他人财物达68.3万元。

  把权力当筹码 东窗事发梦断“皇粮”

  每次收钱,周建慧都用“觉得是自己给对方办成了事情,而且不是办什么违法的事情,对方是为了感谢自己”的理由麻醉自己,所以每次他都收得心安理得,拒腐防变的意识从原来的“有防线”到“不设防”再到“不用防”。除了和宁某某的共同犯罪外,周建慧还存在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多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21.9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1年7月,周建慧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其被留置前,其他几名相关对象已被调查。抱着侥幸心理,周建慧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他不止一次地找到宁某某,让他跟组织隐瞒其收钱的事实。

  但在组织面前,所有的对抗都是徒劳的。经查,周建慧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2021年12月,周建慧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经法院审理查明,周建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9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22年4月,周建慧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个人再有能力,没有健康的道德情操,良好的品行修养,是支持不了你往前走多远的。”直到此时,周建慧才幡然醒悟。

  (江山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jingshijiaoyu/fanfusanji/paiyingji/202206/t20220607_62346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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