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至2021年9月,赵某某在襄汾县新城镇丁村路经营中华大健康店铺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保健食品在店铺内进行销售。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测,该保健食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
10月18日,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在襄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襄汾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最基本的利益。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在打击刑事违法犯罪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障人民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依法对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同时按照“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的模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赵某某停止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在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关乎社会的安全稳定,被告人赵某某,希望你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决不能为了谋取利益,在食品中掺杂掺假甚至有毒有害物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庭审中,公诉人从案件事实、证据详细阐述了被告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及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现场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
赵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襄汾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被告人停止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于三十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12/t20221213_391873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