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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长子:民事监督促再审改判 司法为民显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22-12-13 18:26:35 作者:admin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民事监督申请人王女士特意来到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为办案检察官送来一面写着“一心为民树检威,法律卫士申正义”的锦旗,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王女士的前夫冀某因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15年7月30日与山西长子某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5万元,由宋某、解某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冀某无力偿还,山西长子某商业银行通过宋某、解某的账户划扣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75484.21元,代冀某清偿债务。后宋某、解某二人到长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偿该债务,得到法院支持并执行。王女士申请再审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再审申请。最终王女士以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民事监督申请。

  案件受理后,检察官到山西长子某商业银行调取了冀某当时办理借款时的相关材料;询问了冀某申请该笔贷款时的情况及该笔贷款的用途;同时也询问了当时办理借款时的工作人员,对王女士是否对该笔贷款知情进行了取证。通过调查取证,长子县检察院认定,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冀某以虚假事由申请贷款,未征得共有人王女士的同意,为办理贷款擅自伪造王女士的签名,在取得贷款后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一审判决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引用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生效于2004年4月1日,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生效于2018年1月18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检察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提请检委会讨论,最终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3月23日,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同年9月15日,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再审撤销了原民事判决,475484.21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冀某归还宋某、解某二人。

  “我的案子撤销了,我胜诉了,谢谢你们监督。”王女士在收到再审判决书的第一时间就给检察官打来了电话,感激之情通过电话传到了检察官的耳中,至此,王女士不再为贷款而奔波,生活重新恢复了平静。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强化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为长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11/t20221114_38761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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