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由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洗钱罪”案件宣判了。被告人黄某以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该案系开展贯彻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深挖彻查依法惩治洗钱犯罪以来,株洲市首例宣判的“洗钱罪”案件。
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刘某(同案中已被判刑)系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7月至8月期间,黄某明知刘某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刘某贩卖毒品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提供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供刘某收取毒资,并将该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和微信作为两人日常生活开支,或以基金理财和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
一直以来,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将打击洗钱、非法集资等严重破坏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犯罪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实,依法从严惩治,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更好服务保障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下一步,天元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健全洗钱风险防控体系,为全社会反洗钱营造良好氛围。
检察官说法:
洗钱,即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通俗讲,就是将黑钱“洗白”,主要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