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13 23:56:54 作者:admin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1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据悉,针对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等违法犯罪呈现大幅上升态势,最高检于2021年10月20日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推动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安全监管,堵塞治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协同邮政管理等部门共同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好做法、好案例。
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浙江张某锋贩卖毒品案;天津孟某、苏某飞贩卖毒品、洗钱案;陕西万某走私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江苏王某涛、董某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川代某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据悉,该批典型案例是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70余件案件中精心选编而出,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职能无缝衔接,全方位、宽领域进行法律监督,推进溯源治理。二是检察机关将办案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不断加强与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常态化联动机制。如在天津孟某、苏某飞贩卖毒品、洗钱案中,被告人利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后又转移归个人使用,涉嫌自洗钱犯罪,检察机关遂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补充起诉,加大了对涉毒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三是持续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法治讲座、庭审观摩等形式推进检察建议宣传工作,提高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在浙江张某锋贩卖毒品案中,快递从业人员根据宣传培训内容,发现收件人异常表现后及时报案,协助司法机关将毒品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最高检党组“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没完没了抓检察建议贯彻落实”的工作部署,协同相应各级邮政管理等部门持续抓好“七号检察建议”落实工作,推动形成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大格局。
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浙江张某锋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快递从业人员举报 快递集中处理 长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锋,男,1986年11月出生,无业。
2021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某快递站点员工在工作中发现一名收件人经常不及时取件,且该人常表现出憔悴状态,其收取的快递大多来自某特定地区,情况异常。该快递站点员工通过快递公司将线索反映至辖区派出所。经公安机关初步核实确认此人名为张某锋,有吸毒、贩毒前科劣迹,且尚在监外执行期间。后公安人员于2021年11月17日张某锋再次取件时将其抓获,在其快递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70余克。归案后,张某锋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提讯犯罪嫌疑人张某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2月8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锋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锋有期徒刑二十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一)定制普法,促升快递从业人员发现毒品意识和能力。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发出后,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寄递行业开展“定制普法”,召集各大快递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开展法治专题讲座,指出新形势下存在的违禁品寄递风险和危害,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利用“网络+寄递”形式实施毒品犯罪情况进行重点宣讲,消除从业人员举报违法犯罪的顾虑,切实增强快递从业人员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意识及发现违禁品的能力。本案中快递从业人员根据培训内容,敏锐发现站点内一可疑快递,并将线索通过公司举报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迅速查获通过寄递方式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锋,有效打击了寄递毒品犯罪行为。
(二)完善机制,深化行业长效治理。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为切入点,推动邮政管理部门探索快递集中化处理新模式。以辖区内双林镇为试点,成立快递集中处理中心,将散落各地的快递网点集中入园统一管理,全面推广人证核验,杜绝持假证或者使用他人身份证寄递物品,并在园区内添置人脸抓拍、车辆识别等科技元素,实现智能化风险预警。园区内设有专门检察联络点,依据园区特点明确相关联络员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参与园区综合治理,推动检察工作融入基层综合治理大平台。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区邮政管理局、属地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共同加强寄递行业安全规范发展的工作意见》,建立起行业内的常态化信息共享联络机制、线索通报移送机制、应急联动处理机制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范围,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实现多部门协作配合制度化和常态化,进一步稳固监督实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宣传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提升快递从业人员发现寄递违禁品犯罪线索的意识和能力,使快递从业人员迅速成为防范违禁品寄递的有生力量,进而形成快递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融入社会治理的新局面。通过“定制普法”,推动建立集中化处理模式,完善行业管理机制。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寄递行业安全监管,将办案与长效治理相结合,有力惩治寄递违禁品犯罪,提高预防寄递违禁品的工作水平,推进“七号检察建议”深入基层,落到实处。
案例二
天津孟某、苏某飞
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洗钱罪 引导补充侦查 一案双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男,199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苏某飞,男,1992年出生,无业。
2021年7月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孟某、苏某飞在明知高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的电子烟内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为高某某代理销售电子烟。苏某飞负责联系高某某发货,孟某负责销售,二被告人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先后8次通过快递向他人贩卖电子烟52支,非法获利14341元。二被告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利用孟某父亲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共计13725元,转移后归个人使用。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以孟某、苏某飞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孟某、苏某飞还涉嫌自洗钱犯罪,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同年2月11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孟某、苏某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3月15日对二被告人涉嫌洗钱罪补充起诉。4月1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苏某飞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法打击寄递毒品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孟某、苏某飞与高某某等36人贩卖毒品案系重大寄递毒品犯罪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遍布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系列案作为贯彻落实“七号检察建议”的重大典型案件办理,深挖彻查,对寄递毒品犯罪形成有力震慑。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27人。
(二)落实“一案双查”要求,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以孟某、苏某飞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起诉后,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按照“一案双查”工作要求,对毒品交易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审查,发现二被告人利用孟某父亲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毒资,后又转移归个人使用,涉嫌自洗钱犯罪,遂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主观故意、行为手段、相关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等重要证据。由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较多,难以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全部工作,但二被告人涉嫌毒品犯罪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二人以贩卖毒品罪先行起诉。补充侦查完成后,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涉嫌洗钱罪进行了补充起诉。
(三)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针对本案中快递企业暴露出的问题,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提升寄递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向社区居民发放禁毒宣传手册,普及毒品种类、毒品危害相关知识。同时,联合公安、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网点开展“七号检察建议”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织密寄递安全防护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审查毒品案件时,应当着重从毒品流通链条和毒赃流转链条进行审查。对涉案财物的来源和去向进行全面查证,详细审查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查明毒赃流转情况,依法追捕追诉涉毒洗钱犯罪。对于遗漏犯罪事实或者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及时进行补充起诉。针对犯罪分子利用快递贩运毒品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广泛开展预防寄递毒品宣传教育工作等方式堵塞漏洞,推动寄递行业依法规范经营。
案例三
陕西万某走私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走私毒品罪 警检邮协作机制 自行补充侦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万某,男,1985年出生,某单位职工。
2021年5月下旬,被告人万某通过某通讯软件向境外一男子(身份不详)购买3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冰毒),该男子将毒品藏匿于茶叶盒内通过快递从境外邮寄至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万某的住处。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万某再次联系该男子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该男子将毒品藏匿于面膜盒内通过快递邮寄至万某的住处。同年4月25日,万某在收取上述包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445克。另查明,被告人万某在其住处先后六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7月22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万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19日,南郑区人民法院以万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托协作机制,提前介入寄递毒品犯罪案件。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制发后,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交通运输局、公安机关对接,建立了警检邮协作机制,合力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掌握犯罪分子从境外邮寄毒品入境的线索后,主动邀请市县两级检察院同步介入,检察机关就抓捕布控、侦查方向、取证要点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二)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查明案件事实。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发现,除当场查获的万某走私毒品事实外,万某交代的2021年5月向境外男子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无相应证据证实,遂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提出十余条继续取证的意见。通过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查实了万某的该起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时,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对于万某供述其系某单位职工的重要量刑情节未取证核实,为减少办案环节、提高诉讼效率,遂自行补充侦查,及时调取了万某任职的相关书证,依法认定万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符合走私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为纵深推进“七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该案判决后,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与快递企业、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进行座谈,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和寄递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强化责任意识,共同推动寄递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针对某单位对万某疏于管理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主管部门,督促强化日常管理,筑牢禁毒防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为契机,与公安、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好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职责,查实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情节,完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质量。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及时提出加强寄递行业监管的意见,并向涉案人员单位、主管部门制发抄送检察建议,督促强化日常监管。
案例四
江苏王某涛、董某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提前介入 三责同追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涛,男,1996年出生,某快递公司职工。
被告人董某婷,女,1998年出生,无业。
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涛在某快递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担任快递客服的工作便利,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被告人董某婷,通过公司系统查询收集大量寄递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24万余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涛、董某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6月3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涛、董某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前,二人自愿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撤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8月30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董某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庭审结束后开展座谈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案发后,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的通知后,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经审查,被非法出售的公民信息含有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买家购买信息系用于推销产品,故信息类型属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因被告人王某涛微信发送给买家的公民个人信息未能全部提取,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确立以违法所得认定犯罪的思路,及时调取转账记录,固定犯罪证据。
(二)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三责同追。在刑事责任方面,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督促王某涛、董某婷主动退出16万余元违法所得,后依法提出了适当的量刑建议。在民事责任方面,因二被告人侵犯了众多主体的人身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承担24万余元的公益诉讼赔偿金,后二人庭前自愿缴纳。在行政责任方面,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公司负有监管责任,检察机关针对其履职不到位问题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邮政管理局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后整改到位。
(三)开展庭审观摩活动,督促强化寄递信息安全管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邮政管理局,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辖区内寄递企业代表旁听庭审,庭审后座谈交流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和完善建议。检察机关还针对涉案快递公司在经营管理、信息安全、员工教育等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提出合规经营检察建议,督促强化寄递信息安全管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寄递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从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方面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与邮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注重挖掘深层次问题,延伸检察职能,开展诉源治理,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等手段,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健全完善寄递安全管理制度机制,织密寄递安全防护网。
案例五
四川代某林危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立案监督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林,男,1968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代某林长期在四川省广元市收购、贩卖野生画眉鸟,建立并利用微信群与他人商谈野生画眉鸟交易事宜,再通过物流公司将野生画眉鸟邮寄给云南、贵州等地买家。2021年2月至12月,代某林共收购、出售野生画眉鸟79只。经鉴定,79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画眉鸟价值39.5万元。
犯罪嫌疑人指认被查获的部分画眉鸟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7月5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代某林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8月31日,朝天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代某林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近八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依法监督立案,全链条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犯罪。2022年1月,公安机关以代某林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批准逮捕。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代某林出售野生画眉鸟的方式是组建微信群联系交易并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完成交易,物流寄递从业人员涉嫌犯罪未被追究,遂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公安机关查明物流公司从业人员为提升业绩,在明知代某林向全国各地大量寄递野生画眉鸟的情况下仍然揽件并寄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立案侦查。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对猎捕、购销、寄递等环节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共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关联案件7件7人。
(二)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办理本案过程中,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跟进,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依法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况探索“以劳代偿”等生态替代性修复新模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能动履职,积极参与寄递行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涉案物流公司未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禁寄违禁物品等规范要求。针对暴露出来的行业隐患和监督管理漏洞,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向寄递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同时深入主要寄递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助推寄递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惩治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各类寄递违禁品犯罪,对于寄递从业人员明知寄递物品系违禁品,仍积极协助将违禁品进行违法寄递的,应当通过立案监督等方式,依法追究寄递从业人员刑事责任,增强寄递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对于寄递违禁品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加强寄递安全管理。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fb/dxal/202211/t20221123_38886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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