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老小区单元楼共7层14户无电梯。2021年10月,该市政府下发相关文件,全面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该单元楼住户决定加装电梯,但此举却遭到一楼住户王某、张某的极力反对,认为加装电梯会对其房屋造成不利影响。此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共计14户业主,2楼以上业主均表决同意,并依法办理了加建电梯的审批和备案手续。2022年3月18日,电梯加装工程开始施工,王某、张某及其家属却在现场阻碍施工,已经到场的挖机等只得停工。
对此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共计14户业主,已经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均达到七分之六的12户业主表决同意,符合法定表决比例,所以表决合法有效。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小区之前未安装电梯,二层及以上高楼层住户出行多有不便,对于年纪较大或腿脚不便的人尤甚,高层住户等业主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请求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居住于一楼的住户及其家属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若加装电梯对一楼住户房屋通风、日照、采光、价值贬损等方面有不利影响,一楼住户可以就补偿或赔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理由阻碍加装电梯施工。
因此高层住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一楼住户排除妨害。
民
法
典
min fa dian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检察官提示
低层住户与高层住户之间的相邻关系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延伸或限制,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通过协商、权衡各方利益,按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进行判断,加装电梯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部分业主依据自己对建筑物享有的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相邻关系原则。
来源 |庭州检察、凤城检察
文案|姚立靖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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