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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非法组建团伙操控5000余部手机“引流”售假,获刑!

发布时间:2022-12-27 06:25:14 作者:admin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徐汇检察

  

  当我们打开网络媒体平台应用浏览信息时,有时候会在多个不同平台看到同样的广告。在为这些广告里“物美价廉”的商品而心动的同时,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些信息是被人刻意集中推送的?

  

  这种通过广告宣传等方法引导客户浏览,将他站客户引导到自己店铺微商网站的行为,就被称为“引流”。

  

  

  6人同时控制5000余台手机!

  今年年初,有市民向徐汇公安分局举报,在某媒体平台应用上看到了大量廉价的国际名牌男装图片广告。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的过程中,公安民警发现有多个知名网络媒体平台被大量投放了售卖国际名牌服装、箱包的广告,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货物来源存疑。经过进一步排摸,民警确认了这是一起通过“引流”进行售假的案件,并锁定了潜藏在背后的由张某建立的“引流”团伙。

  

  在进行缜密部署后,公安民警一举于张某的“工作室”内抓获了张某及6名“引流”团伙成员。在抓捕现场,团伙成员正利用设备和数据线操控着房间里一组组架子上的5000余部手机,同时在多家平台上对外发布售卖假冒名牌服装箱包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信息。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张某等人向检察官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原先是一名服装行业从业者。随着线上交易逐渐成为主要的交易渠道,张某接触到了“引流”推广,并于2020年下半年通过网络自学了这方面的技术。之后,张某租了间民房作为“工作室”对外招聘员工,并在网上推广“引流”服务,招揽客户。

  

  有客户找上门后,“工作室”就会开始“引流”,通过同时操控5000余部手机发布信息,形成“信息海”战术,一方面是加强“引流”推广的效果,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躲避平台的监管,这样即使大部分广告信息被屏蔽,也总会有“漏网之鱼”被推送。

  

  

  





  对于自己“引流”推广的商品中含有假冒名牌产品,张某及团伙成员均向检察官承认了对此知情,并在“引流”推广时刻意进行隐瞒,以此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

  

  

  浮出水面的制假团伙

  在办案过程中,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一个专门生产仿冒国际知名品牌服装的团伙也浮出了水面。

  

  2021年,黄某开设了一间服装设计“工作室”。只不过,这间“工作室”并不自行设计服装,而是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仿冒抄袭名牌服装设计,再把设计图、版衣和订单量发给员工曾某开设的服装加工厂进行生产。等曾某把做好的服装发回来后,为了让线上销售变得更为隐蔽,黄某就把这些印有假冒名牌LOGO的服装批发卖给代理商,随后同代理商通过张某团伙的“引流”推广服务,利用这种隐匿的方式来躲避市场监管。

  

  据统计,直至案发,黄某等人对外售出的假冒名牌服装金额人民币30余万元。

  

  

  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28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团伙内其余六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六千元不等;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其余涉案人员均已另案处理。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利用信息网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发布信息,并以此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黄某、曾某未经授权擅自设计带有国际知名品牌的样衣后进行批量生产,并通过张某等人进行引流销售,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在此重点普及一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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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本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就属于法条中的第三项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浏览量等数据的价值也在不断增加,催生了“引流”这样的新业态。然而,不当进行“引流”发布信息行为,不仅会扰乱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还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为违法行为的实施创造条件,成为黑灰产业链中的前端环节。除了本案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外,借助“引流”实施的上游违法犯罪通常还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开设赌场罪等。

  

  非法的“引流”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检察官提醒:在网上“冲浪”时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以防掉入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检察机关也将重拳打击非法引流犯罪,坚决铲除非法引流犯罪滋生土壤。

  

  同时,知识产权凝聚着权利人的智力创造和劳动成果,是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在保护“创新”,是维护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检察官在此提醒经营者们,应当自主创新进行产品设计,或是在取得权利人授权后使用他人享有专利的产品,切勿直接山寨、抄袭他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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