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约定夫妻财产“AA制”后,就不需要对对方的债务负责了吗?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吗?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将一方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形:一是事后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即承认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由此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以“夫妻共债共签”为原则,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避免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的债务。
2、约定夫妻财产“AA制”后,就不需要对对方的债务负责了吗?
不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相对人必须知道夫妻二人是约定夫妻财产“AA制”的,夫或妻才不需要对对方债务负责,且发生诉讼后,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为使约定产生预期的效果,当事人双方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以降低风险。在有需要的时候,要有意识地让相对人知晓夫妻之间存在这种协议,来突破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的限制,以解决法律因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所引发的问题,使协议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若由于相对人不知情,而使一方偿还了应由另一方偿还的债务,那么代位偿还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因为“AA制”协议不对相对人有效,但是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
3、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吗?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显然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另一方必然也是不知情,那么赠与方的行为就严重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以此为由,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判决第三者对受赠与的财产予以返还。
4、离婚时,此前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请求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规定是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作出的,在现实生活中,虽然男女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逐步缩小,但女性承担更多家务劳动仍是普遍的社会现实,而她们的无酬劳动往往得不到公正评价,一旦离异也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多年对家庭的投入变成了沉没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88条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无疑是对妇女无酬劳动价值的承认,保障了女性的家庭贡献。来源:塔城地区检察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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