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由安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某军等人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8万元不等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其中对4名从犯适用缓刑。
2020年以来,被告人常某雷、黄某华、侯某辉、罗某权明知被告人曹某军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从各地收购废旧苹果手机尾插、三元催化器、废电路板和废旧电子元件等危险废物原材料卖给曹某军用于非法冶炼。
2022年6月,曹某军明知被告人曹某清、黄某豪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废水处理资质,让曹某清、黄某豪帮其处理冶炼废水,曹某清、黄某豪将曹某军冶炼产生的废水拖走后直接倾倒在安仁县龙海镇茨冲村的一个渡槽(水渠)内,造成废水倾倒处及下游数公里的水和土壤中镉、铊、砷等指标大幅超标。经鉴定,生态环境损害价值85.58万元。
案发后,县检察院及时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人的办案组,第一时间到案发现场实地调查,通过诉前磋商等方式,督促相关当事人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85.58万元,并在提起公诉前,对违法所得全部追缴到位。本案的成功办理,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安仁县检察院将一如既往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安仁“神农药都、农业强县、制造新区、仁者安仁”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