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青浦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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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的李某某手头拮据
碍于面子
他不愿向亲朋借钱
动起歪脑筋
试图通过拉开停靠路边车辆的车门
从中偷点钱
乘着夜黑风高
李某某来到人迹罕至的某路段
还提前喝了几口酒壮胆
他逐一拉动小轿车车门
拉开一辆车的车门后
在其内找到700余元现金
随后拿着钱落荒而逃
一次得手后,李某某心存侥幸
又先后4次以拉车门方式窃取车内现金
并在车内找到几包软中华香烟
及一部苹果手机
甚至一次在无法拉开车门时
使用重物砸开车窗玻璃
未寻得任何有价值的财物后
悻悻而去
几位车主纷纷报警
警方随即根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将李某某抓获
经审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以涉嫌盗窃罪
对其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露天停放车辆时应注意及时为车门上锁,车内切勿放置贵重财物,避免不法分子觊觎。如发现车内物品被窃或车辆被损坏现象应及时报警,保护个人财产,维护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