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财物不翼而飞,罪魁祸首竟是“恋人”。7月19日,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受理一起以恋爱之名后盗窃的案件,7月25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武某。
6月27日,武某接女友罗某下班,吃过晚饭后送女友回家,因为处于恋爱关系就留宿在女友家。第二天早上起床女友去上班,武某经过女友父亲房间,发现其床头柜有高档白酒,于是心存歹念顺走2瓶2013年茅台酒。当日下午,武某就提着2瓶茅台酒前往天元区某商行兑换现金。结果,经过商行老板鉴定此酒为假酒,武某愤而丢弃2瓶酒。
一次失败并未阻却武某盗窃的贼心。7月5日早上,武某再次接女友下班回家。到家后,下了夜班的女友直接回房间休息,武某坐在客厅接打电话时发现沙发缝中藏有一沓现金和一个红色的布袋子,打开红色布袋子发现里面有一根金项链,3个金戒指。“我跟她说我有事先走了,趁她没注意就把钱和首饰拿走去卖钱了。”经调查,武某一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不出半月,挥霍至仅剩1600元。
女友及其父亲发现家里遗失财物,遂报案。报案后,男友起初拒不承认自己的偷盗行为。然而经过调查,铁证如山,武某偷盗的茅台、项链、戒指通过寄卖的证据记录使得他不得不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盗窃行为可耻。借着关系亲密的便利,欺骗他人的信任,盗窃亲戚、朋友、恋人的钱财更是践踏社会道德底线。这种行为不但遭受社会公众的道德谴责,更会因为触犯法律而受到惩处。本案中,武某以恋爱为由,见财起意两次行窃,已经构成盗窃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