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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特辑】为强军兴军提供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23-08-12 09:54:06 作者:admin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为强军兴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涉军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使命。

  日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与解放军长沙军事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军司法救助协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依法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提升军人职业尊荣感,促进全社会形成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意见》明确了涉军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义务兵和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退役军人;军队管理的文职人员、职工、离退体人员;其他应当纳入涉军司法救助对象的人员。

  《意见》明确对涉军司法救助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受理、优先办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救助,后补办手续。

  《意见》还对建立信息共享、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调查核实协作、司法救助社会支持体系、军人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机制进行了规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长沙军事检察院

  关于加强涉军司法救助协作的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涉军人员合法权益,加大涉军司法救助工作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湖南省涉军司法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涉军司法救助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与军事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涉军司法救助对象,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辅助性救助措施,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条 通过军地检察机关司法联动,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为切入点,推进司法救助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衔接。

  第四条 坚持应救尽救、优先救助、多元救助、精准救助的原则,为涉军司法救助对象解决生活困难,提供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强国兴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涉军司法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义务兵和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

  2.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4.退役军人;

  5.军队管理的文职人员、职工、离退体人员;

  6.其他应当纳入涉军司法救助对象的人员。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与军事检察院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军地检察机关应加强日常沟通联络,强化工作责任,互通互享相关信息,对涉军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及时研究解决。

  加强涉军司法救助案件的数据分析,共同研究案件特点、发案规律、防范对策,积极整合案例素材,编发参考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推动协作工作创新发展。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与军事检察院应建立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机制。

  对涉军人员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可能因案致贫、因案返贫,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按照管辖规定及时移送救助线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与军事检察院应通力协作,开辟涉军司法救助案件“绿色通道”,快速受理、优先办理。

  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涉军司法救助对象的生活困难情况,确保精准救助。

  对在紧急情况下急需救助的,可以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先行救助,后补办相关救助手续,特别是对卫国戍边、执行任务涉军人员的司法救助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全程跟进,提高效率。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与军事检察院应建立调查核实协作机制。

  办理涉军司法救助案件,原则上由办案机关负责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地方检察机关需要向军队单位、人员或者到军队营区内调查核实的,军事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军事检察机关需要向地方单位、人员核实相关情况的,地方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与军事检察院应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教育、民政、妇联等职能部门或群团组织联动配合。

  在联动配合工作中应不断完善健全司法救助工作社会支持体系,针对涉军司法救助对象家庭的特殊情况和需求,采取就业帮扶、教育支持、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多渠道社会救助帮扶措施,提升涉军司法救助工作质效,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与军事检察院应加强军人家庭未成年人子女保护工作,建立军人家庭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在军人家庭未成年人子女保护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优势,为军人家庭未成年人子女提供更加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切实解决军人后顾之忧。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与军事检察院应建立救助效果评估机制。

  军地检察机关对涉军司法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做好登记统计,在给予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和帮扶援助后,要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回访,动态了解掌握其获得救助和帮扶援助后家庭生活状况,做好救助效果评估。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与军事检察院应分别确定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对涉军司法救助对象的救助帮扶日常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对重点涉军救助对象的救助帮扶措施。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与军事检察院应建立宣传引导机制。

  结合宪法日、建军节等重要时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的宣传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涉军司法救助政策规定、工作经验,及时向社会展示涉军司法救助工作成果,不断提升对涉军司法救助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长沙军事检察院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xwfb/xjdt/202308/1686219348349288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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