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我对自己曾经的行为感到非常羞愧,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关心关爱,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回馈社会。”近日,曾某对回访他的检察官感慨到。
2022年底,曾某因生活开支大,想多赚取生活费,在某网络平台得知通过出借银行卡就可以获取一笔不小的“报酬”,于是在犯罪份子的指引下,先后将其2张银行卡及相关证件出借给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网络犯罪,帮助他人过账和取款转移违法所得,自己非法获利1400余元。
2023年4月3日,浏阳市公安局以曾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浏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曾某目前是湖南省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学生。
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综合考虑认为,曾某在校、在家都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不良行为,此次犯罪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时糊涂”犯下错误,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应给予一次机会,让其更加有利于回归社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温情司法。
2023年5月31日,浏阳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曾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办理在校大学生涉罪案件中,我们在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依法能动履职,温情司法。”承办检察官熊荣伏说道。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