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崇明检察
张某平日里是做鸡鸭批发生意的,主要是从一些大型食品公司进货,然后再卖给市场里的小贩。每批货,食品公司都会给他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上会注明交易的市场、兽医签字、主管部门的印章、签发日期等,可以说这一张证明就是鸡鸭合法的“身份证”和“健康证”,有了这张证明,鸡鸭才能合法合规的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但是有时候,张某也会把自己饲养的鸡鸭卖给菜场的小贩,而这些鸡鸭是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但是这样的话,按照规定这些鸡鸭是不能上市销售的。
于是,张某就让女儿把之前食品公司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扫描后,再用软件修改扫描件上的证件编号、交易地点、签发时间等,然后用打印机打印出来交给客户。就这样,张某父女二人先后伪造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张,向菜场小贩出售未经检疫的鸡鸭肉等农产品445公斤,共计获利人民币7540元。
但是张某的行为很快就被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并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将张某父女二人抓获归案,两人也如实交代了自己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
崇明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张某父女二人利用修图软件修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编号、产品名称、目的地、签发日期等内容,并自行打印后提供给菜场商户,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且,张某父女的行为,使得未经检疫的鸡鸭等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严重扰乱了食用农产品检疫管理秩序,对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权益造成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
日前,崇明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父女二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适用缓刑,张某女儿也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缓刑。同时张某父女二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人民币754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
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把好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点,提升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