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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 安徽“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典型案例①

发布时间:2023-08-24 06:21:28 作者:admin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

  

  【导语】今年4月,安徽省法宣办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2家单位,在全省部署开展“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主题普法活动。

  为加强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安徽省检察院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企业法治宣传,深化依法治企。本期推出惩治受贿行贿违法犯罪篇。

  马某行贿案

  【关键词】

  建设工程领域 向多人行贿 补充调查 自行补充侦查八号检察建议

  【要旨】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建筑工程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准确认定自首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乡镇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混乱,检察机关在运用多种措施打击行贿犯罪的同时,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第八号检察建议,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马某等人为在某县某镇的工程承揽、资金拨付、验收审计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8年9月至2020年春节前,向时任该镇党委书记程某某(已判决)行贿60万元、镇长吴某某(已判决)行贿50万元、财政所所长马某某(已判决)行贿20万元和面值0.6万元的购物卡。

  马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2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行贿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2日,某县人民法院以马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商请提前介入,统筹推进案件查处。监察机关调查发现,马某为承揽工程,通过向乡镇多名主要领导行贿巨额资金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严重破坏了当地建筑工程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涉嫌行贿犯罪。某县监察委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行贿数额巨大,向多人行贿,情节严重,对当地政治生态、营商环境等造成严重破坏,依法应予严惩。监察机关针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反馈意见,完善相关证据,确保案件在调查结束后顺利移送审查起诉。

  (二)监察补充调查,检察自行补充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其他案件中发现马某尚有部分行贿事实需要追加、是否构成自首需要进一步明确,经反馈,监察机关进行了补充调查。在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后,检察机关经自行补充侦查,查明马某系在被监察机关调查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加起诉,认定马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充分释法说理,马某表示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马某当庭认罪,表示服判。

  (三)积极能动履职,重视案件源头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混乱、损害其他同类经营者公平竞争等情况,常常导致出现豆腐渣工程,可能带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某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剖析问题产生原因,向该镇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完善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挽回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要排查涉案企业已交付工程,确保不因工程质量出现安全事故和公共事件。该镇向检察机关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工作举措,检察机关持续监督整改落实。

   【典型意义】

  

  (一)加强监检配合,从严查办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行贿犯罪。建筑工程领域行贿犯罪,不仅破坏营商环境,还存在挂靠承接、资质挂靠、监管不足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予以严惩。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打出反腐败“组合拳”。

  (二)精准认定行贿犯罪事实、情节,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遗漏犯罪事实,应当建议监察机关完善证据体系,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量刑情节,在与监察机关沟通一致后,监察补充调查和检察自行补充侦查可以同步开展,切实提高依法打击行贿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办案中既要突出依法从严打击的工作导向,也要准确认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助推“八号检察建议”落实落细。检察机关在办理建筑工程等重点领域案件时,立足职能依法提出整改完善、防控风险的检察建议,从源头上遏制相关领域行贿犯罪的发生,积极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对涉案建筑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抓早抓小保障生产安全,在办案中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企业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308/t20230822_58967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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