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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外之地,侵权要担责 | 安徽“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典型案例⑫

发布时间:2023-10-14 03:00:09 作者:admin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导语】今年4月,安徽省法宣办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2家单位,在全省部署开展“惠企暖企 普法先行”主题普法活动。

  为加强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安徽省检察院特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企业法治宣传,深化依法治企。今天推出第十二期:仲某侵犯著作权案。

  仲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私服游戏 著作权 权利人保护

  

  【要旨】

  当前中国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以各类手段侵犯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体现在打击侵权犯罪,更体现在对权利人诉讼知情权、参与权的程序性保障,以及通过检察环节合理赔偿,促成犯罪嫌疑人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尽快修复社会关系。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被告人仲某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情况下,私自通过互联网某论坛下载了《某某甲》电脑端网络游戏服务器端源代码程序,经过测试、修改后,于2016年11月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内,并将用于连接私服IP的游戏登录器放置于其开设的域名为www.******1.com私服游戏网站中供玩家下载使用,吸引玩家游戏和充值。

  《某某乙》私服游戏运营期间,由仲某本人对游戏进行技术维护,并在互联网上通过其他游戏玩家帮助,对该私服游戏进行宣传推广。2021年3月,仲某将《某某乙》私服游戏更新为《某某甲》书生版继续运营,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某某乙》游戏服务器端程序与《某某甲》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截止案发,被告人仲某收取游戏玩家充值共计278244元。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系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等六部委督办的侵犯著作权案件。由某市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2年5月18日向安徽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加强罪名和类案研究,依法高效完成权利告知、听取权利人意见、挽回损失等一系列工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仲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在案的赃款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从严打击网络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案即为以复制游戏源代码制作运营同类游戏的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二)依法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及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注重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客观审查权利人提供的版权证明、私服游戏IP地址和充值IP地址等,鼓励权利人对涉案专业性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诉求,并为权利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提供司法帮助,提升办案质效。

  (三)探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新路径。停止继续侵权、挽回权利人损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在平衡各方诉求基础上提出赔偿损失数额并得到各方认可。为减轻权利人诉累,经权利人、被告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扣缴的被告人退赃款先行支付给权利人,促成了双方和解,并对被告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

  企业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 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310/t20231012_59820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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