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外汇掮客、地下钱庄等
借助境外空壳公司等载体、渠道
非法买卖外汇、骗购外汇
对我国正常外汇秩序造成冲击
那么什么是骗购外汇呢?
日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就审查起诉了这么一起案件
施某、陈某二人短短半年时间
以虚构贸易背景的方式
骗购外汇千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上亿元
最终被以骗购外汇罪起诉
均获刑罚
半年时间
虚构进口贸易骗购外汇千万美元
陈某
是香港某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施某
是厦门多家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而这些公司
都是没有进行实际经营的
空壳公司
2019年10月,在一次接触中
施某表示自己有渠道
只要金主提供购汇所需的人民币资金
他就可以虚构进口贸易
以支付进口货款的名义
购汇支付给境外公司
其从中赚取佣金
陈某恰好有外汇资金需求
双方一拍即合
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
施某利用非法手段
骗取海关进口报关单
伪造进口证明材料,虚构贸易背景
以支付货款名义
向银行骗购美金外汇转给陈某
陈某再利用境内外人民币的汇率差
赚取汇率差价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短短半年时间,施某、陈某二人以支付货款为由向银行骗购外汇共计1491余万美元,并全部支付到香港某贸易公司的境外账户。
2022年7月,施某、陈某二人被警方抓获归案。
审查起诉
1
两级联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本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
证据繁多且专业性极强
承办检察官接案后
细致审查、深挖证据
认真学习外汇管理知识
多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售汇银行机构等专业人士咨询
与此同时
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上下两级检察院加强联动
对案件定罪量刑等关键问题
充分展开讨论
在摸清行为模式、厘清资金走向
查清犯罪数额的基础上
秉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检察机关根据施某、陈某
以及涉案公司员工在共同犯罪中的
具体地位、作用
分层分案作出不同处理
2
终获刑罚,判处罚金五百余万
经审查认定,施某、陈某使用伪造的进口证明材料,共同骗购外汇1491余万美元,其行为均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购外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施某、陈某二人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并各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65万元
检察官有话说
外汇储备及其管制,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的场所进行。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厦门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骗购外汇等违法犯罪,堵塞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漏洞,有力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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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来源:厦门检察、同安检察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