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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5 07:29:14 作者:admin   来源: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强化听证制度建设助推检察听证实质化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引导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发挥检察听证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诉源治理、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第五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此批案例共包括9件,涉及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等多种案件类型。部分案件因实际办案需要,灵活运用线上听证、上门听证、案发地听证等多种方式开展听证,有力提升了检察听证质效。
据介绍,在“河南省滑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金堤河危桥妨害黄河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在案发现场组织召开听证会,参考听证员评议意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提高了检察监督的刚性。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窦某某刑事控告检察听证案”中,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控告案件,检察机关组织专业人士和熟悉基层工作的听证员“上门听证”,释明法理、解开心结、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其中邀请普通群众旁听听证会的做法不仅提升了案件办理的透明度,还将听证会变为普法课,有效推动了基层社会治理。
“检察听证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检察答卷’。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不断加强听证制度建设,规范检察听证流程、明晰听证案件范围、建立听证员培训考核机制,助推检察听证常态化、规范化、实质化发展。”最高检案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目 录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杨某某与甲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2.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等94件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审查环节检察听证案
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某公司和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不起诉检察听证案
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张某某信访检察听证案
5.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窦某某刑事控告检察听证案
6.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级人民检察院余某英、余某兰刑事申诉信访检察听证案
7.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金堤河危桥妨害黄河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8.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罪犯史某某诈骗罪减刑检察听证案
9.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监护权变更评估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听证案
案例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杨某某与甲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信用卡纠纷 公开听证 跟进执行
【要旨】
对于因遭受网络诈骗申请银行贷款,进而与银行产生纠纷并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能动履职,主动调查核实证据,为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搭建对话桥梁,释法说理、促成和解,并于听证会后强化跟踪问效,持续跟进和解协议的执行。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杨某某向甲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甲银行”)申请消费贷款,该银行通过信用卡为杨某某发放消费贷共计十四万余元。2018年7月,甲银行起诉杨某某偿还欠款总额合计三十八万余元,经一审、再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杨某某偿还银行欠款总额共计三十八万余元,并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杨某某未履行判决,甲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杨某某以遭遇网络诈骗为由认为其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不成立,遂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该案因当事人持续上访长达六年之久,属于陈年积案,且当事人因在处理民事、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波折,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抵触情绪。经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有必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促进矛盾化解。
本案申请人杨某某是一位六十多岁的来京务工人员,遭遇网络诈骗后没有留存任何证据,不能证明自己被骗的事实。因此如何帮助当事人寻找被骗证据,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确保听证效果的重要前提。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检察官积极能动履职,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先后多次前往甲银行调取涉案银行账户明细,通过分析账户特征证明杨某某确实遭遇了网络诈骗,即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在收到进账后迅速被全额转出,且该账户内有多笔类似大额交易,但没有正常消费或取现,符合网络诈骗账户的特征;还向甲银行调取了APP数据库中的杨某某账户操作流水,解答了杨某某关于银行放款情况的质疑,证实甲银行发放贷款已履行安全审核义务,法院判决杨某某与银行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最终,通过翔实的证据和耐心的释法说理工作,检察官取得了杨某某的信任,为检察听证会的召开奠定了良好基础。
听证过程。2021年4月2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两名人大代表、两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听证员中既有机关干部、企业管理者,也有熟悉人民群众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此外,申请人家属也申请旁听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首先介绍了该案基本案情和案件听证主要问题,引导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与答辩,围绕听证焦点问题展开调查核实。经各方陈述、讨论,查明杨某某关于被诈骗的辩解基本属实,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追诉诈骗犯罪,杨某某的损失难以通过刑事程序追回。随着案情的逐渐明晰,双方在充分阐释诉求与观点的同时都表达了和解意愿,杨某某表示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其与家人的日常生活都被影响,希望尽快解除执行措施;甲银行也表示希望能够化解纠纷,尽快回款。在听证员评议会上,听证员就杨某某被网络诈骗的事实、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关系分别发表了意见,认为原判决要求杨某某承担巨额违约金、利息和手续费有失公平,本案和解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听证结果。听证评议之后,听证员代表发表了听证意见,并与检察官一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杨某某一次性偿还银行十四万余元本金,甲银行配合法院撤销执行强制措施,将杨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移除,双方不再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或执行申请。当事人及听证员均对检察机关积极调查核实、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予以了认可,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倾听人民诉求,为人民排忧解难的工作作风。
后续工作。听证会后,杨某某于听证会当日书面撤回监督申请,并于4月5日偿还和解协议约定的十四万余元本金。经审查,撤回监督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检察机关于4月6日决定本案终结审查。本案和解后,为进一步强化跟踪问效、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法院执行庭和甲银行代理人沟通,督促银行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法律手续,配合法院将杨某某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时落实和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1.听证前调查核实,为人民群众解惑,建立和解的信任基础。在办理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时,针对申请监督人未留存案件关键证据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围绕案件争议事实,积极能动履职,主动对相关证据开展扎实细致的调查核实,梳理案件矛盾根源和关键点,并从“法、理、情”多角度释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类案判例、诉讼成本等,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获取当事人的信任,积极促进当事人达成检察和解。
2.听证中释法说理,由人民群众评判,强调和解的公开性。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社区群众作为听证员,倾听群众心声,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前提下,增强司法机关与公民的联系。在听证过程中,要依托公开、公平、公正的办案环节与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当事人在检察监督环节充分发表意见的能动性,进而提升社会监督参与度与司法公信力,切实筑牢民事检察精准办案的司法理念。
3.听证后跟进执行,为人民群众排忧,把和解效果落到实处。民事检察监督案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需要与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紧密衔接。通过召开听证达成民事和解后,检察机关要密切关注、跟踪进展,与双方当事人和执行法院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落实和解协议,真正发挥检察听证的纠纷化解作用,为人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二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等94件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审查环节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社会抚养费 检察听证 争议化解
【要旨】
检察机关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应打好“案件审查+检察听证”的组合拳,对于法律法规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争议,可主动引入中立第三方评价,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把握法律精神内涵,跟进争议实质化解。通过运用“个案监督推动类案治理”的工作方法,“穿透式”监督行政机关,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身边急难愁盼的共性困难,用心用情做好“民心检察”。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9日,王某某与再婚妻子违规生育第四个子女,被某区卫健委征收社会抚养费66336元。由于王某某到期拒不履行征收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区卫健委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27日,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开始实施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查明王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6月20日,经区卫健委申请,区法院对王某某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清区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通过调取全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纳入失信人员的名单,并逐一分析研判区法院处理是否妥当时,发现该案问题线索。检察机关认为根据2021年8月2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律精神,未予以执结的社会抚养费案件不应再继续执行,但现无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应通过召开检察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予以明晰。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调取区法院历年同案由卷宗200余卷,发现共有94件案件存在相同问题,部分当事人仍被采取不利限制措施,急需将问题明晰解决,恢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2022年5月,武清区院根据案件所涉专业领域特点,分别选定了两名行政法、婚姻家庭法领域资深律师,一名常年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社区主任担任听证员,为听证会提供专业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听证会质效,检察机关在听证会前,多次与区卫健委进行座谈沟通,通过向其介绍检察听证的意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精神,初步达成了由区卫健委向区法院撤销执行申请的共识。
听证过程。听证会上,区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出席代表及各位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方面的陈述一致,检察机关就案件法律适用、案件社会价值导向等问题进行了阐述。经过评议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仍处于执行状态,对相关当事人仍采取不利限制措施不合法律精神、不合国家政策、不合社会需要。认为检察机关就社会抚养费征收未执结案件,拟对区卫健委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检察建议,符合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本意,遵守了依法办案、法理相融的要求。同时听证员认为,在依据现行法律精神和明确政策要求的情况下,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治运行规律的尊重,符合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武清区院经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审查情况讨论后,决定采纳听证员意见,当场向区卫健委公开送达检察建议。2022年6月1日,区卫健委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向区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区法院依法解除了对王某某等179名当事人采取的不利限制措施,涉及849万元行政征收款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后续工作。在案件办结后,武清区院将案件听证经验与办理成果形成书面材料,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汇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专项监督,将武清区院“案件审查+检察听证”的工作方法进行推广,为其他区院办理该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推动全市各区积极开展专项监督,解决相关执行案件4100余件,共为当事人免除1.1亿余元的行政征收款。
【典型意义】
1.以检察听证促各方达成共识。公开听证的方式打破了检察机关独立封闭的办案模式,通过邀请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面对面进行阐述和评议,零距离面对面解疑释惑,释明案件所涉法理事理情理,能够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未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违背了现行法律精神及政策要求,而行政机关则因未有先例而对撤销执行申请心存顾虑。检察机关通过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消弭彼此分歧,在公开公信的平台上,进行充分研究讨论,从法律和社会朴素认知相结合的角度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政策精神,契合法治价值理念追求。
2.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治理。检察机关应牢牢把握良法善治的目标追求,充分发挥听证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中的作用。对于听证中形成的共识,提炼汇总经验做法,强化检察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助力同类问题的解决。本案中,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将听证会中关于法律适用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予以分享,形成典型材料推动全市专项问题整治高质效开展,为同地区其他检察机关就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有效参考,助推本区域此类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成效。
3.以民心检察守护人民权益。公开听证,不仅要向公众展示法律的“刚正”和司法的“柔情”,更要践行“司法修复”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本案中多名当事人因被采取不利限制措施,工作、生活面临重重困难。通过听证,检察机关一方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将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入法律监督,不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更为当事人解决了现实困难,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也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除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例三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某公司和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不起诉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能动履职 企业合规 相对不起诉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在办理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中,督促该公司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同时邀请煤炭、环保等相关部门及多家煤炭企业参加或旁听听证,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发挥多方参与、实质听证、社会治理作用,促进形成案件办理质效高、生态环境保护好、行业治理效果实的多赢局面。
【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作为全国第三大产煤县和国家重要的能源战略基地之一,承担着保障全国18个省市的能源供应任务。同时伊金霍洛旗也是“中国十佳绿色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境内有世界500强的能源型央企和众多地方煤炭企业,一些企业在开采煤炭资源中忽视生态环境保护涉嫌犯罪时有发生。2021年,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未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在草原上堆放废土和煤矸石、修建煤炭运输通道,违法占用草原、林地40余公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规模较大、纳税贡献度高、主动捐助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有良好企业记录和口碑;其被立案侦查后,积极采取措施清理废物、修复被破坏的草原和林地,经司法鉴定和实地考察,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已得到修复,且该公司针对存在的系列问题,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并通过第三方评估验收。综合多种情况,检察机关拟对涉案公司和负责人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听证情况】
听证准备。一是明确听证重点。听证前,检察机关对2020年以来涉煤炭领域企业常见犯罪情形和本案进行深入分析归纳,将生态环境恢复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否达标、作出不起诉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确定为听证重点。二是科学选定听证人员。根据行业特点,选择熟悉煤炭、生态环境领域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及群众代表4人担任听证员,确保兼听则明效果和公开听证专业性。三是强化实地考察。邀请听证员和林草局专家、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构人员共同走访涉案企业,考察草原林地修复情况,直观感受涉案企业认罪悔罪表现,现场解答听证员提问,确保听证质效。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工商联、煤炭协会邀请本地区4家煤炭企业相关负责人旁听听证会,强化听证“法治公开课”效果,推动煤炭行业合规建设。
听证过程。2021年9月7日,检察机关召开由检察长主持的公开听证会,之前参与走访的听证员、林草局专家、第三方评估人员等参加听证,工商联相关负责人及4家煤炭企业负责人受邀旁听。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应用PPT、影音资料等方式,结合生态修复鉴定意见、现场对比照片、卫星航拍图、企业落实合规建议整改情况等证据材料讲清案件事实和情节。听证员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对生态环境修复程度和标准进行提问。林草局专家对照鉴定意见、现场对比照片和航拍图进行解答。涉案公司对后续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介绍并作出持续修复生态环境的保证。第三方评估机构当场宣读涉案公司合规考察报告,介绍其加强内部监管情况和成效,发表评估通过意见。
之后,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讲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律规定,并通报近年来同类案件处理情况。听证员重点询问有无因涉案单位是企业并整改而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是否违反公平原则,同类企业会不会因为本案作出不起诉处理,而认识不到违法占用草原、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针对上述疑问,检察官充分阐明对涉案公司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一是有关刑事司法政策和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二是企业合规整改任务完成情况;三是对涉案公司及其负责人的刑事处罚关系到公司后续发展经营、员工就业等问题。类比对自然人的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同样全面审查、依法办案,不存在司法不公平问题。
听证员经休会讨论后发表意见,认为涉案公司重新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并投入不菲资金用于修复治理,已达到相关鉴定标准,针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工作规划,在专业人员帮助下进行合规建设并通过第三方评估。听证员一致表决同意对涉案公司及其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检察机关:“煤炭行业是伊金霍洛旗的重要产业,相关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护航,企业合规改革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希望检察机关在今后办案中依法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听证结果。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认为涉案公司及其负责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认真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并取得良好效果,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后续工作。检察机关就办案情况专题向地方党委汇报,并向政府通报近年来办理涉煤炭企业案件相关情况和工作建议。同时还与林草局、税务局、煤炭局、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深化合作,共同开展企业合规指导和法治宣传工作。据工商联反馈,参加听证的4家煤炭企业主动聘请专业人员开展自查和合规建设,促使更多企业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与合规建设问题。2022年5月,检察机关还组织部分听证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林草局专家对涉案公司进行回访,发现生态环境恢复良好,涉案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1.邀请听证员及专家实地走访调查,保障听证员客观准确认定事实。在听证会前,将听证从“会场”向“现场”延伸,采取与听证员共同现场走访调研方式,让其更加真实、直观地了解生态环境恢复、涉案企业经营以及合规整改等情况,林草专家为其现场解答相关专业问题,保障听证员全面了解情况,为公开听证和评议打下坚实基础。
2.充分保障听证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促进公开听证实质化。介绍案情从“宣读”向“展示”变化,针对听证会前确定的重点,通过多媒体示证、专家解读等方式,全面介绍案件及证据情况。针对听证员疑问,阐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和综合考量,确保听证员听得清、问有答、商有时,全程参与并充分履职,推动公开听证实质化和专业化,促进提高司法公信力。
3.注重延伸公开听证效果,促进诉源治理。坚持不就案办案、不单纯听证,做实检察听证“后半篇文章”。听证中邀请涉案企业的“同行”全程参与公开听证,为企业补上“生态环境保护”与“法治宣讲”课,使企业预防类似违法犯罪发生,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听证后向地方党委报告和向政府通报办案情况,以检察履职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煤炭行业从以往的“重利益、轻环保”到大力建设“绿色矿山”,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助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四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张某某信访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联合线上听证 多元矛盾化解 “枫桥经验” 检察为民
【要旨】
检察机关将“倾听民意”的文化传统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相结合,以检察听证为抓手,构建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面对当事人对办案结论不理解、有抵触的控告申诉案件,可依托检察听证,综合运用领导包案、释法说理、多方协同、司法救助等多元化方式化解矛盾,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在推动矛盾争议实质性化解、强化诉源治理方面的作用,开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新实践。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0日,信访人张某某与上海某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签订《连锁加盟经营合同书》,后张某某支付加盟费、购货款后在贵州省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6月,贵州省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某经营的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使用的产品均无检验合格证书等必备证书,遂决定实施扣押、查封,责令停业整顿。2019年6月26日,张某某向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某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26日责令该公司整改并没收违法所得7万余元。2021年5月,张某某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6月4日,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加盟合同》解除,某某公司应当向张某某返还损失费共计40万元,某某公司未按照仲裁裁决履行支付义务。
2021年7月起,张某某多次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下简称“青浦公安分局”)控告某某公司非法经营,青浦公安分局经复议、复核均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张某某于2021年11月2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院”)申请立案监督。青浦区院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调取、调查核实的证据情况,无法证实某某公司涉嫌相关犯罪,青浦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决定正确,于2022年1月14日制作《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送达张某某。
【检察听证情况】
青浦区院在作出不支持监督意见的结论后,通过书面及电话方式及时告知张某某审查结论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但张某某因案损失较大、情绪难以及时纾解,有抵触情绪并伴有扬言信访的行为。经研判,包案领导迅速指导承办部门开展检察听证,促进矛盾化解。
听证准备。考虑到张某某长期居住在贵州省,无法通过面对面的听证形式对其进行释法说理,青浦区院主动作为、向前一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一是依托“乡亲情”联动开展跨区域情绪疏导。商请张某某的属地乡政府协助开展情绪疏导、代为解读听证功能,主动拉近与其的空间距离与心理距离,成功消除张某某顾虑,使其主动表示愿意参加听证程序。二是借力“兄弟院”联合召开线上听证会。为提高线上听证会的规范性及权威性,并兼顾张某某参加线上听证会的便捷性,商请张某某属地的兄弟检察院召开联合听证会,为张某某参加线上听证会提供专业设备和专门场地,同时协助向张某某提前告知听证权利义务、听证会流程及其他注意事项,切实保障张某某听证权利义务的实质化、提升张某某通过线上听证会表达诉求的参与感。三是兼顾“法理情”优化听证员组成结构。考虑该案需借助检察听证实现加强审查结论释理及当事人郁结情绪疏导等特殊需求,在听证员选择上力求邀请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善于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以及能够代表群众有效开展监督的人士担任听证员,并邀请律师、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会,确保理顺法律关系、案件争议及证据事实,突出检察听证以听证促和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的作用和价值。
听证过程。听证会上,主持人介绍争议焦点为立案监督审查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张某某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张某某在该兄弟检察院的引导下,逐步打开心扉,表达自身疑惑,及案发后家庭经济困境,并诉请青浦区院能够对其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其解决子女学费问题。3位听证员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询问与论证,并重点结合张某某对案件办理结论提出的质疑以及司法救助需求,从自身工作经历、专业知识背景等角度答疑解惑、发表意见。
听证结果。3位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该案立案监督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经核查张某某有4名子女在读,家庭经济负担重,且确因本案致贫,可帮助张某某申请司法救助以助其缓解燃眉之急。
后续工作。通过听证会的释法说理和情绪引导,张某某的心结最终得以解开。听证会结束后,青浦区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用5个工作日完成了全部救助流程,让其在子女开学前收到司法救助金,展现检察为民的担当和作为。张某某收到救助金后向青浦区院表达由衷感谢,并出具了书面承诺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1.弘扬“倾耳听”传统文化,打造检察为民“示范窗”。将倾听群众心声的传统文化与检察听证相结合,秉持“如我在诉、如我在访”的检察为民情怀,以检察听证解法结、化心结。坚持入额院领导直接主持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的检察听证,通过院领导亲自释法说理为当事人理解、接受处理决定奠定扎实基础。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为民办实事中纾解信访人的急难愁盼,与信访人情同此心、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做到情绪化解、问题解决,实现“法结”“心结”一起解。
2.搭建“一站式”听证平台,构建协同履职“连心桥”。从矛盾纠纷化解需求出发,搭建多方协作平台,同向发力推动“案件事了人和”。一方面,在听证员库建设和听证员抽选中,注重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引入律师听证员从专业中立第三方角度为当事人阐明法理、告知合法解决路径,通过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代表群众的听证员从社会视角为当事人分析利弊、权衡得失,推动当事人息诉罢访。另一方面,搭建内外协作平台,协同履职推动诉源治理,通过主动对接属地乡政府开展情绪疏导,通过与当事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异地协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听证顺畅、有效开展。
3.构建“多元化”化解机制,筑起公平正义“样板间”。摒弃案件“一办了之”理念,推动法律监督“向后多走一步”、司法救助“向前延伸一步”,在答复信访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结果及理由时,通过线上公开听证会同步开展释法说理、畅通诉求表达渠道,针对信访人确因案件导致经济困难,且家庭负担较重,需抚养四名在校子女的情形,及时引入司法救助,实现立案监督、司法救助程序的无缝连接,缓解信访人燃眉之急,释放检察温度,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推动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五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窦某某刑事控告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控告 邻里纠纷 上门听证 能动履职 矛盾化解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等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控告案件,邀请专业人士和熟悉基层工作的听证员参与听证,释明法理、解开“心结”、钝化矛盾,促进案结事了。对于特定当事人,主动安排到所在村委会或社区“上门听证”,彰显客观公正立场,有助于把矛盾化解在群众“家门口”。邀请基层代表和普通群众参与旁听,以公开促公正,将听证会变为普法课,延伸听证效果,助力基层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1日下午4时许,窦某某与严某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某镇烈士公墓旁的竹林,因砍下的竹枝摆放问题发生肢体冲突。纠缠过程中,窦某某、严某均摔倒在地,窦某某左侧第7-9前肋骨被严某的膝盖磕压至骨折,左侧腓骨中段因磕碰地面石头导致骨折。经法医鉴定,上述两处身体受伤部位均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对窦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经审查认为,认定严某故意伤害窦某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23年2月21日决定撤销该案。控告人窦某某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于2023年3月15日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陵区院”)提出控告,申请监督立案。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广陵区院依法受理案件后,由检察长包案组成办案组,通过调取案件卷宗材料、向原案承办人了解情况、听取控告人意见诉求、多次赴案发地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查找案件症结。经了解,窦某某和严某系同村村民,两人之间存在多年积怨。本案发生后,窦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信访,当地政府、村委会及派出所多次组织调解,但始终未能化解矛盾。
考虑到本案系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类刑事控告案件,且窦某某受伤后行动不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广陵区院决定到当事人居住地开展“上门听证”。一是科学选定听证人员。结合案件特点、当事人诉求,从听证员库中精选5名具有医学知识、法律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的听证员。二是邀请特定人员旁听。邀请各村治调主任、网格员及群众代表等30余人旁听,通过观摩检察听证提升基层矛盾化解能力。三是制定详细听证方案。将听证地点安排在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听证前向听证员全面介绍案情、焦点问题和法律依据。
听证过程。2023年5月12日,窦某某刑事控告案在扬州市广陵区某村党群服务中心院内举行,办案组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调查核实情况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就开展此次听证会的目的进行说明。控告人窦某某的代理人窦某提出两点控告理由:一是窦某某年纪较大且身体不好,窦某某多次呼救后,严某才肯松手。二是司法鉴定结果为两处轻伤二级,应当追究严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承办人就撤案理由做出阐述,认为严某的行为系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的应急行为,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听证员分别就事实、证据等向承办检察官、控告人、当事人进行了提问,并发表意见。听证员认为,医学上一般是根据临床表现、过往经验和病人病例来推断相关必然性,从明显的症状、硬组织的损伤等来判断可能致伤的原因,目前当事人受伤后果不能必然说是故意伤害的结果;普通群众存在思维定式,认为有受伤后果就一定有故意伤害,实际上可能是过失行为,本案虽然证明严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但其仍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窦某某和严某是前后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矛盾久拖不决,会影响双方甚至下一代相处。听证员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严某具有伤害窦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并无不当。
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广陵区院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答复了控告人。针对当事人严某拒绝赔偿和道歉的情况,检察官和五名听证员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和耐心劝告,最终严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窦某某经济损失。在检察官主持下,窦某某与严某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严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窦某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
后续工作。经办案组走访发现,窦某某以务农为生,受伤后无生活来源,且卧病休息需要他人照顾。广陵区院综合考虑窦某某所受侵害现状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对窦某某进行了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因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可以通过“上门听证”把矛盾解决在群众“家门口”。公开听证,不仅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彰显司法的公信力,还要践行人民至上理念,为当事人参与听证提供便捷。检察机关通过进村下乡,搭建对话平台,到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开展“上门听证”,用“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2.检察机关应当精准选取合适的听证员参与听证,充分发挥听证的调查、说理作用。检察机关应加强听证员库建设,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基层组织代表和具有法学、医学、经济学等专业人士入库。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案件类型,邀请与当地群众朝夕相处、德高望重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和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充分发挥听证员的自身优势,把“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让当事人在情感认知上更具有认同感。
3.检察机关应当自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能动履职,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对于刑事控告案件,检察机关不仅仅满足于案件办结、按时回复,而是本着“群众之事无小事”的理念,通过检察听证,让控告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得解,实质性化解“心结”。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采取“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系列举措,把听证做实做优,把救助用足用准。运用鲜活案例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提升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为乡村治理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案例六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级人民检察院余某英、余某兰刑事申诉信访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两省五院联合 上门听证 刑事申诉 多元救助
【要旨】
针对案发地与信访人户籍地分离的申诉信访案件,两省五院加强跨区域沟通,联合开展检察听证。通过“领导带头+田间地头+多元救助”等方式能动履职,融法、理、情于一体,在老百姓家门口召开听证,实质性化解矛盾,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信,做到让人民群众解法结、化心结、息访息诉、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申诉信访人余某英、余某兰,系被害人余某甲的母亲和姐姐,江西省铅山县人。
2017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攀墙推窗进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某乡某村被害人余某甲的住处,趁其熟睡实施盗窃。在行窃过程中,汪某某误以为余某甲醒来行迹败露,便徒手掐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逃离现场后汪某某又将余某甲手机支付宝内的22000余元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并肆意挥霍。
2018年10月2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汪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余某英20万元。被告人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5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20年3月30日,汪某某被执行死刑。
申诉信访人余某英、余某兰因质疑汪某某是否执行死刑及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服,五年来拒绝火化被害人尸体,2022年8月5日、16日分别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和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以下简称“铅山县院”)院进行信访。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铅山县院审查认为该案案发地虽不在铅山县,但申诉信访人均系铅山县人,作为申诉信访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铅山县院组建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专门办案组。
为进一步掌握申诉信访人的真实诉求,2022年8月20日铅山县院办案组会同浙江省三级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前往铅山县武夷山镇沙畈村实地调查,全面了解申诉信访人诉求及家庭情况。经了解,被害人余某甲系余某英和余某旺的小女儿、被害时年仅19岁。在余某甲被害三个月后,余某旺伤心成疾病逝。年逾70岁的余某英和大女儿余某兰、10岁外孙女共同居住,仅靠余某兰打零工维持生活。2020年3月,余某兰被电话告知汪某某已被执行死刑。余某兰要求亲眼看到汪某某已被执行死刑的相关证据材料、要求汪某某履行民事赔偿义务。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达到“办案+化解+帮扶”的效果。2022年8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铅山县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等两省五院决定开展联合上门听证,成立了由省、市、县三级检察长及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检察听证小组,共同研究听证方案和明晰工作分工。浙江省检察机关负责做好调取汪某某已被执行死刑、汪某某家庭情况相关证据和解决遗体保存费用协调工作;江西省检察机关负责就切实帮助余某英一家解决实际困难等问题做好协调沟通和听证员选派工作。鉴于余某英、余某兰文化程度不高,无法准确表达诉求,铅山县院主动联系县司法局委派律师为申诉信访人在听证时提供法律援助。
听证过程。2022年9月15日,两省五院在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武夷山镇沙畈村村委会“赣事好商量”工作室联合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人民监督员)、余某兰女儿就读的县第四小学校长、余某英所在的村委会支部书记等7名听证员参加听证,余某英亲属及村民代表等在场旁听。听证围绕申诉信访人关注的汪某某是否已被执行死刑和民事赔偿能否执行到位的焦点进行。两省五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作为承办检察官全面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在主持人的引导下,余某兰及其法律援助律师充分阐述申诉信访理由。检察官就汪某某已被执行死刑的事实,一一出示了汪某某案的判决书、死刑裁定、执行死刑通知、检察官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拍下的资料图片等证据。质证后,余某英、余某兰确信汪某某已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听证员就汪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赔偿能力现场向检察官提问,检察官将调查的关于汪某某系单身汉、无积蓄、无可执行财产等证据进行开示,对汪某某无法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事实有针对性地释法说理,并表示检察机关会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余某英、余某兰一家走出生活困境。
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进行评议。经评议一致认为,汪某某确已被执行死刑,也没有可执行财产。逝者为大、入土为安是中国的传统观念,两省检察机关在偏远的武夷山区搭建听证平台,希望申诉信访人尽快、妥善处理被害人遗体火化事宜,回归到正常的生活;建议检察机关依法给予最大限度地开展多元救助多渠道帮扶申诉信访人。听证员吴某(企业家)个人当场向申诉信访人捐助2万元,并为其提供本地就业岗位,方便其照顾母亲,抚育女儿。听证员郑某某(小学校长)表示学校将全力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全方位的帮扶。
听证结果。复会后,两省五院检察机关当场决定对余某英、余某兰启动司法救助,并宣告已协调属地镇政府、村委会、县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减免被害人的遗体保存费用,解决余某英户口问题,长期给予其一定额度的困难补助。余某英、余某兰现场撤回申诉信访申请,签订息访息诉协议书,热泪盈眶地向检察官、听证员深深地鞠了个躬,表示感谢。
后续工作。2022年10月12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以及社会救助金均已发放,被害人遗体于2022年10月15日进行火化安葬。2023年1月30日,两省检察机关联合当地村委会,邀请听证员一同前往余某英家上门看望慰问,了解到政府性救助均已到位,余某英一家生活得到明显好转,开启了新的生活,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1.两省五院跨省联合上门听证,助力跨区域一体化办案。两省五院检察机关跨地域能动履职,联合开展上门听证,相互协调、配合,融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社会关爱于一体,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合力推进矛盾化解,维护公平正义,是江西、浙江检察机关联合办理跨区域协作检察听证案件中的有益探索与尝试。
2.抓实“检察长带头+田间地头”,促进诉源治理。本案两省、市、县三级五院检察长坚持把检察听证作为“一把手”工程,抓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以“头雁”效应促检察听证工作落得更实。依托政协“赣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平台,主动进村下乡,把听证会“搬”到村民生产生活的田间地头,做好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当事人家门口。
3.用好“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多元救助,践行人民至上。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尊重听证员意见,对于跨区域申诉信访人,打破地区壁垒,联动属地检察机关开展跨省、多级司法救助。同时对接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多方位、更大力度给予帮扶措施,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金堤河危桥妨害黄河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行洪安全 现场听证 类案监督 社会治理
【要旨】
针对案情复杂、存在争议、整改难度大的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借助外力,有针对性地选取专业性强、关联性强、代表性强的市、县两级听证员,以“亲历”方式现场召开听证会,提升检察监督精准性和公信力。对发现的行政机关虚假整改、纸面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问题,参考听证员评议意见,敢于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提高检察监督刚性。对在听证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系统治理建议,开展类案监督,扩大听证效果,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2日,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滑县院)收到县河长办移交问题线索,黄河支流金堤河白道口镇段K12+800处桥梁存在妨碍黄河行洪安全风险,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滑县院经调查于同年11月15日立案办理,于同年12月15日向该县白道口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拆除危桥、消除妨碍河道行洪隐患等。白道口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8日回复,称将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桥梁附近设置临时警示标识,请求水利部门拨付资金,完成危桥拆除。但截至2023年4月10日公开听证前,K12+800处桥梁仍未拆除到位,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围绕监管部门落实检察建议内容情况,逐项核对其是否全面履职。经委托河南永正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桥梁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且部分桥跨下面已被土完全掩埋,影响行洪、通行安全,建议拆除。经实地查看,白道口镇人民政府既未设立警示标识,亦未向水利部门沟通协调,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二是围绕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精心选定听证员。涉案桥梁集黄河行洪安全、通行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于一体,案情复杂、整改难度大,滑县院精心选定了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等共7人参加听证。其中,法律专业人员2人,新闻媒体工作者2人,生态保护专业人员1人,“益心为公”志愿者2人。三是围绕公益受损害状况,实地查看并听取周边群众意见。经检察长批准,滑县院将听证会召开地点定为涉案危桥旁边,通过开展民意调查,听取涉案区域周边群众意见,形成笔录和调查问卷20余份,附近村民对涉案桥梁的安全隐患均深感担忧。
听证过程。2023年4月10日,主管检察长主持召开听证会,向听证员和现场群众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出示白道口镇人民政府对涉案危桥负有监管职责、未履职到位、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证据。白道口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表示,在2022年12月份确已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对危桥存在的事实和未及时履行拆除职责的行为表示确认。随后,听证员走上桥面、进入河道实地查验桥梁安全及对行洪影响情况,向周边群众了解桥梁对出行的影响,听取他们对桥梁拆除意见。综合上述情况,听证员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白道口镇人民政府未全面履行危桥拆除职责,建议检察机关对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听证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结合县域黄河流域文化示范区建设,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履职,对黄河林地保护、河道非法围垦、企业排污、文化遗产保护等问题进行系统排查、综合治理,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听证结果。2023年4月24日,滑县院依法采纳听证意见,对白道口镇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依法拆除危桥。滑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白道口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法院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后,于同年5月2日—4日组织人员对涉案危桥进行了拆除。鉴于此,滑县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白道口镇人民政府诉前未全面履职行为违法。同年6月6日,滑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后续工作。该案系滑县首起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掌上滑州对庭审情况进行了宣传报道,其他在办公益诉讼案件所涉行政机关获悉诉讼情况后均积极履职,主动要求跟进监督。滑县院以此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系统治理活动,先后办理了滑县牛屯镇养殖场污染案、国有某林场非法占用林地案等系列生态保护整治案件,制发检察建议9份,督促整治行洪安全、农业生产安全、生态保护问题22个。同时开展了“纪委+检察+公安+水利”常态化巡河活动。并将治理成果向听证员进行了反馈。2023年安阳市人大专题调研滑县院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时,对该院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履职模式给予充分认可。
【典型意义】
1.因案施策、因地制宜,制定精准听证方案。该案集黄河行洪安全、通行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于一体,案情复杂、整改难度大,滑县院认真筹划,精心选定各界别市、县两级听证员7人现场开展听证,看实情、问民声,听取涉案区域周边群众意见,“亲历”式办案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见可触,提升了检察监督精准性和公信力。
2.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扩大检察听证效果。对在听证过程中确认的行政机关虚假整改、纸面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问题,滑县院在参考听证员评议意见的基础上,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邀请听证员全程参与庭审过程,掌上滑州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良好办案效果。
3.延伸职能、类案监督,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对听证员提出的系统治理建议,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拓展成效,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开展了“纪委+检察+公安+水利”常态化巡河活动;积极开展类案监督,先后办理系列生态保护案件,制发检察建议9份,督促整治问题22个,以“我管”促“都管”,确保一揽子解决问题,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八

  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罪犯史某某诈骗罪减刑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减刑刑罚变更 执行检察 案件实质化审查 谅解书
【要旨】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落实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的要求,以证据为中心,在书面审查分析出关键问题和疑点问题后,变“被动审查”为“主动调查”。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开展公开听证,化解矛盾分歧,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关注关切,保障罪犯的参与权、知情权,实现司法公开原则在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落实,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基本案情】
罪犯史某某,女,因诈骗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4.5万元,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2月25日止。在本案被害人凌某出具谅解书表示放弃经济损失204.5万元的赔偿后,湖南省女子监狱认为,可视为罪犯史某某的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且史某某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现实表现较好,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拟对其提请减刑六个月,于2022年7月8日向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星城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
星城地区检察院经书面审查,确定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系罪犯史某某能否减刑的关键证据,对此展开调研核实,发现被害人凌某系另一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且有罚金30万元未缴纳,且法院未及时将罪犯史某某、凌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审查立案,迅即向浏阳市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监督法院启动对史某某、凌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在启动执行程序后,凌某改变了原放弃退赔意愿,明确要求史某某家人代其缴纳罚金30万元,但史某某家人未代缴。
因该案在法律适用、案件处理方面争议较大,星城地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会。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准确界定听证焦点。将在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自愿放弃经济损失赔偿后,放弃退赔意愿发生改变,谅解书是否继续有效作为听证焦点。二是精准选择听证员。根据本案是女性犯罪、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放弃退赔、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等特点,星城地区检察院由副检察长即本案主办检察官主持公开听证会,专门从长沙市检察院听证员库中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信访协调处处长、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专职律师、专职调解员等5人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星城地区检察院办案组、湖南省女子监狱代表到场参加听证,并安排与案件相关的证人出席听证会作证。因受疫情影响监狱封闭,罪犯史某某以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听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庭长作为特邀嘉宾与驻所检察官参与旁听。三是切实保障听证员的知情权。听证前主办检察官向听证员详细介绍案情、听证焦点问题和有关法律法规,并提供了相关听证资料。
听证过程。2022年9月23日,星城地区检察院对湖南省女子监狱提请的史某某减刑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主持人说明了此次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介绍了基本案情、调查核实情况,以及案件听证焦点,并进行了多媒体示证。听证员分别就涉案罪犯原判犯罪情节、服刑现实表现等向承办检察官及湖南省女子监狱代表进行提问,并通过远程视频对罪犯史某某进行提问。
湖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史某某虽未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但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放弃经济损失赔偿,可视为财产刑已经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星城地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认为,启动对史某某、凌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过程中,凌某明确要求史某某家人代其缴纳罚金30万元,说明原自愿放弃经济损失赔偿的意愿发生改变,实际行为与谅解书内容出现不一致,谅解书失去效力。另外,综合史某某在监内的月均消费、家属汇款情况,可以认定其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未积极履行,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听证结果。五名听证员进行评议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责令退赔是公权力行使的表现,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被害人放弃退赔的个人意愿不能对抗刑法保护的公共权利,不能产生对责令退赔内容的阻断;谅解书虽系被害人凌某出具,但在法院启动其所涉另一刑事案件罚金刑判项执行程序后,凌某明确要求史某某家人代其缴纳罚金,说明对谅解书表示反悔,谅解书已无效,因而不能认定罪犯史某某财产刑履行完毕,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对史某某暂缓提请减刑。检察机关采纳了听证员的听证意见。
后续工作。星城地区检察院向湖南省女子监狱发出《检察意见反馈函》,建议对史某某不予提请减刑,得到采纳。督促浏阳市人民法院启动对罪犯史某某、凌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对两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进行查封、拍卖,推动了财产刑履行。同时,将罪犯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联动,在全市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办理涉财产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典型意义】
1.聚焦核心问题,助力化解案件矛盾分歧。减刑案件中,“谅解书是否具有效力”“财产刑是否可视为履行完毕”等问题争议较大的,属于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听证员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比较专业、客观公正的听证意见,为争议问题解决提供了较好的参考。该案通过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的分歧得到化解,罪犯及其家属疑虑得以消除,对此类减刑案件的办理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2.以公开促公正,让阳光照进“高墙内”。近年来,“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通过公开听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最大程度地规范减刑工作;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检察机关办理减刑案件的程序和法律依据,深刻感受“高墙内”的司法公正。
3.借力“第三方”,推动“情、理、法”融合。根据该案具体特点选择律师、人大代表以及妇联、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等专业性、关联性、代表性较强的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客观中立发表意见,运用常识常情常理释法说理。检察机关借势、借智、借力化解分歧、凝聚共识,实现案件办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4.延伸办案效果,做好检察听证“后半篇文章”。在书面审查分析出关键问题和疑点问题后,实地核查关键证据,实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统一、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协同推进、过程参与向程序推进深度转化。并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减刑案件财产刑执行专项行动,制定《关于规范办理涉财产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意见》,与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涉财产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
案例九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监护权变更评估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综合司法保护 监护侵害 监护权变更评估
【要旨】
家庭保护位于未成年人“六大保护”的首位,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案件办理,以司法保护激活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等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办案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能动探索监护权变更必要性评估机制,积极参与改善被害人的监护困境,通过不公开听证,为孩子回归家庭和各部门协同履职探寻新路径,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朱某某(案发时10周岁)的亲生母亲。自2019年底至2021年11月,刘某某多次因学习、日常管教等问题,使用衣架、溜冰鞋、数据线等工具伤害朱某某,对朱某某实施抓头撞墙、热水冲烫身体、掐脖子、咬手等伤害行为,致使朱某某身体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1年11月22日,该案经网格员上报,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光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光明区院”)同时介入。2021年11月23日,光明区院督促民政部门对朱某某采取临时监护措施。2022年10月9日,光明区院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10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22年12月8日,因朱某某临时监护到期,其是否应该回归家庭成为了本案办理的关键问题,于是光明区院牵头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对是否建议变更刘某某对朱某某的监护权进行听证,对朱某某的教育、回归原家庭、跟踪保护等工作商讨解决方案。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聚焦矛盾和焦点。摆在检察人员面前的难题是刑事案件虽已办结,但朱某某的监护问题并未得到圆满的解决。在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一年里,经过市未保中心和司法社工的协同努力,朱某某的行为偏差和认知偏差得到了有效矫正;临时监护期满后,刘某某对朱某某的监护权是否暂不变更?刘某某的监护能力是否真正提升?刘某某是否还会再实施伤害朱某某的行为?这些问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直困扰着检察人员。因此,对刘某某的监护权是否变更进行评估就成为了本次听证会的焦点。二是确定参与人员。本案自案发起,就受到了多个部门、多方力量的关注并积极介入到本案的未成年人保护和案件办理过程中;朱某某因监护侵害行为遭遇的教育缺失、身心损害问题亦需要各方协力解决,因此光明区院不仅邀请了心理咨询师、学校校长、律师作为三名听证员参与听证,还邀请了光明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市未保中心,以及家庭教育指导专家作为参与听证的人员,共同为商定下一步综合保护方案出谋划策。三是明确听证方案。因本案监护侵害行为具有典型性和复杂性,开展综合保护的时间长、内容多,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需依法科学制定听证流程、选定适宜场地,确保听证效果。经多番讨论,最终确定在光明区院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示范基地以不公开听证的方式召开本次听证会。
听证过程。2022年12月8日,光明区院在该院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会议由光明区院副检察长主持,邀请高级心理咨询师、学校校长和律师担任听证员,案件承办检察官、涉案监护人、市未保中心代表、侦查机关代表以及民政、法院、教育、群团、街道等单位代表出席会议。
听证会首先由主办检察官助理详细介绍案情、涉案当事人家庭背景、听证焦点和法律法规,司法社工介绍了未成年人精准保护的开展情况和保护效果。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会各方听取了朱某某对是否愿意回归家庭的意愿。
参会各方对是否支持变更监护权陈述了意见。民政部门表示,本案经过多方多次研讨协调支持,刘某某变化明显,希望其能学会接纳、引导孩子。区人民法院通过分享传统亲子故事的方式告诫涉案监护人注重言传身教,并强调了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教育部门、群团工作部和街道等单位的参会代表为朱某某日后如何就学、如何继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教育部门表示,将根据朱某某特殊情况为其开展学业能力评估,并尽快安排恢复就学。
三位听证员对刘某某进行现场提问,了解了其监护意识、教养观念以及悔罪态度。随后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经过闭门独立讨论后发表意见。
听证结果。听证员认为,考虑到刘某某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和正向改变,且朱某某有强烈的回归家庭的意愿,现阶段暂无变更监护权的必要,但建议对刘某某设置监护权暂不变更的附条件考验期。该考验期的期限建议较长于缓刑期限,其间各部门积极跟踪考察,让刘某某真正实现改变,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良好社会效果。2022年12月31日,民政部门与司法社工将朱某某接回家中,恢复刘某某对朱某某的监护。
后续工作。听证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孩子回归家庭和各部门继续协同履职提供了重要参考,参会各方达成颇多共识。各部门在会后积极开展工作,快速解决了朱某某的教育、经济救助等问题,常态化跟进朱某某回归家庭的情况。检察机关委托司法社工持续跟踪朱某某的生活、学习情况,督促监护人正确履职;同时,根据申请依法为朱某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要求专款专用,用于朱某某学习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为朱某某更好地融入家庭提供司法支持。群团工作部委托专家继续对刘某某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强化巩固其正向教养意识和能力。街道社工和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定期跟进,紧密观察家庭监护改善状况。教育部门根据朱某某的实际情况开展学力评估,主动为其回归学校提供支持,朱某某于2023年春季学期正式回校就读,受教育权得到保障。
【典型意义】
1.个案探索,做实保护。本案的监护侵害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典型性,然而,在监护侵害刑事案件中,对监护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判决不是终点,家庭保护能力如何激活、孩子如何健康成长才是关键。检察机关根据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政府、司法等方面开展综合保护,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充分听取多方专业意见,有效改善被害人监护困境、落实保护效果。
2.汇聚合力,做优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各部门、社会力量协同支持才能画出最大的同心圆。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发挥刑事办案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光明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的机制优势,通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将公安、群团、民政、法院、教育等部门和专业社会力量高度凝聚起来,共同探索监护权变更必要性评估机制,为孩子更好地恢复就学和正常生活建言献策,既体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体现国家监护的决心和能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聚焦目标,做新保护。本次监护权变更评估不公开听证会是深圳检察机关对涉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创新举措,依法监督不适格的监护人履行监护权的路径既不能是“一撤了之”也不能放任纵容,最重要的是为监护权赋能,促成监护人乃至整个家庭的正向改变。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协同多部门寻求未成年人监护成长最优解和新思路,做新全链条司法保护,营造健康的家庭环境的尝试,形成了可复制可创新的机制实践。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mtbb/202311/t20231124_60766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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