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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悄悄放铁夹捕点野味?这日子有“判”头

发布时间:2023-11-29 06:08:58 作者:admin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景东县检察院就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就罗某某造成的损害提起赔偿47500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罗某某多次在当地山林和其家附近使用铁夹、钢扣进行狩猎,猎捕杀害一只价值30000元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二只合计价值10000元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一只价值7500元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豹猫,共计47500元。

  

  林麝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白鹇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豹猫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此外,罗某某还非法持有一支用射钉器改制而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另判决罗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7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pe/202311/t20231127_60796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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