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什么?
让本无恩怨的两人
为了他人的事情互殴
进而对簿公堂
“今天这个处理,我是彻底的心服口服,快两年了,不停地辗转于七星、寻甸、昆明等地,今天终于结束了。”在不起诉决定宣布现场,被不起诉人李某感慨地说。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2日,赵某妹妹家地埂上的石头被邻村的胡某撬了几块垫着供车通行,因赵某的地与其妹相邻,担心以后发生争执,就打电话告知其妹石头是李某女婿夏某某所撬。
3日17时左右,李某和儿子、女婿夏某某找到赵某并到现场对质,先是互骂,随后赵某用手指戳李某之子脑门时,矛盾快速升级,继而互殴,李某用脚踢赵某背部靠左边肋骨位置,致其左侧第7、9、10肋骨骨折,经鉴定,轻伤二级。
案发后,赵某于2022年11月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22年12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期间,赵某申请撤回自诉,并于2023年6月5日申请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寻甸县公安局根据法律规定于当日将该案由自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侦查。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且属于为他人的事情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又经历了这么长的诉讼时间和这么多的诉讼环节,如果双方当事人心结不解,不论处理结果如何,矛盾必将存在,案子虽小,却不能“一诉了之”。
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讯问李某和赵某时,检察官认真释法说理,引导双方和解。虽然双方在民事赔偿方面差距不大,但都坚持自己的意见:赵某认为李某一家太过嚣张,把自己打伤却逍遥法外;而李某则认为赵某随意诬陷他人,先动手打人,就该教训,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后经检察官、民警多次到当事人家中从“情、理、法”角度进行排解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李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各项费用;赵某自愿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
寻甸县检察院在办理轻伤害类案件过程中,依法在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上,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让老百姓以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奋力书写新时代“枫桥经验”寻甸检察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