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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梁溪区:检法协作化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24 09:05:24 作者:admin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试用期内受工伤被辞退 如何赔偿起纷争

  江苏无锡梁溪:检法协作化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在我走投无路的时候,是检察机关向我伸出了援助之手。”近日,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监督申请人小王告诉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她终于拿到等待多年的工伤赔偿款。

  工伤期间,延假手续不全被辞退

  2019年9月,小王入职某置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第二个月时,小王在工作中不慎摔倒致骶骨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春节前夕,公司通知在家休养的小王限期返岗。此时小王仍未完全康复,便向公司申请延长休假时间,并提交了医院的病假凭证。

  因当时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小王考虑到去医院开具延假凭证存在感染风险,便向公司申请春节后补开,不料却遭到拒绝。之后,该公司以小王未提供病假材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20年3月书面通知小王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6月,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定小王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小王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9.5万余元。后因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小王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无锡市梁溪区法院。法院认定,小王虽未及时提供病假材料,但系因疫情耽误且已事后补开,公司以小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该公司向小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7万余元。

  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了小王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认定与小王的诉求有较大分歧。法院以小王试用期工资2500元/月为基数,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75万元,而小王认为,其工资未达到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应以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来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笔钱应当为3万余元。

  置业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出事后,公司已为小王补缴了工伤保险,小王的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不应由公司承担”,并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置业公司在小王受伤后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此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此项费用改判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争,因小王在一审后并未提起上诉,故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即1.75万元。

  小王不服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22年11月向无锡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试用期职工,伤残补助金怎么算

  无锡市检察院收到小王的申请材料后,考虑到小王及置业公司均位于梁溪区,遂启动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机制,与梁溪区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共同办理该案。

  “起诉前我问过社保部门,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是3万余元,现在变成了1.75万元,这个结果我实在无法接受。”小王说。

  承办检察官迅速展开了调查核实工作。为查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依据,检察官一方面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前往社保部门进行核实,了解到法律明确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且未对试用期工伤作出例外规定,而“本人工资”指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同时设定了该费用的上限和下限,小王的月缴费工资为3368元,结合当时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低于法律规定的下限,也就是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4329.6元。因此,检察官认为,本案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4329.6元为基数计算,故小王诉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

  “你对一审判决不服,为何没有提起上诉?”检察官问小王。

  “我不熟悉法律规定,就去找社保部门咨询,后来收到了公司的上诉状,我以为他们上诉了我就不用再上诉了。我在二审时曾口头提出过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异议。”小王无奈地说。

  承办检察官认为,小王系因在法律上存在认识误区而未能提起上诉,且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应当通过监督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5月,无锡市检察院依法向无锡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次月,法院裁定启动再审程序。

  检法协作,用人单位补足伤残补助金差额

  考虑到案件已经拖了这么久,承办法官建议双方进行调解。当法官联系置业公司的代理人时,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面对置业公司的消极应对,承办法官联合检察官多次联系置业公司负责人。“她是试用期员工,总共也没上几天班,我们却要赔她这么多钱,哪有这样的道理?”置业公司对支付小王一大笔工伤保险待遇也颇有怨言。

  “从小王的角度考虑,上班没多久就受了工伤,以正当理由申请补开病假凭证被拒绝,最后被开除,甚至连基本的补助金都没拿全,是不是也很委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正常参保期间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在事后补缴的情况下,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检察官一边耐心劝导,一边详细告知置业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醒该公司要及时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并完成参保手续,避免因迟延参保而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经充分释法说理,置业公司同意配合开展调解工作。在检法两院办案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在法院认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万元的基础上,由置业公司向小王补足1.2万元差额的调解协议。

  (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孙倩 王科琴 姜旭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12/t20231220_6374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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