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邓自有(副处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红河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邓自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邓自有利用担任金平县金水河镇镇长、镇党委书记、金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金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