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省检察院召开新时代全省检察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第六次交流会,主题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省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崔国红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邢益民主持会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宏思通报了典型案例。
会议强调:
要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实体公平正义。要以证据为核心,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查明案件事实,公正适用法律。办理刑事案件,不仅要查明定罪事实,还要查明量刑事实;不仅要查明犯罪过程中的量刑情节,还要查明犯罪前后的量刑情节。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也要查明法律关系等案件事实,精准有力地开展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要维护司法规范高效,确保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要高度重视程序价值,始终坚持合法、公开、公正、效率原则,紧盯“不规范、不高效”等突出问题履职办案,让公平正义在法治轨道上更好更快实现,促进司法程序整体提质增效。
要依法能动履职办案,确保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办案质效的最终评判标准。要立足党的检察事业、人民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在实体公正、程序规范高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检察职能,做实“法定程序外检察职责内”各种事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案件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太原市检察院、长治市检察院、晋城市检察院、大同市云冈区检察院、吕梁市岚县检察院等5家单位有关同志在会上进行了发言交流。
省院“四大活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各内设机构及院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开至县级检察院。
2023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新时代检察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典型案例
1.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波申诉案
2.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柱与大同市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检察和解案
3.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苗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4.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庞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诈骗案
5.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幸某枫收监执行监督案
6.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曹某某非法经营案
7.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工程运输车、农用运输车交通安全隐患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8.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某单位履行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未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监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9.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赵某寿、秦某等4人贩卖毒品系列案件
10.吕梁市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一体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
11.吕梁市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12.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刑事申诉案
1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A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刘某某等4人串通投标案
14.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甲故意杀人、李某乙、贾某包庇案
15.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煤矸石占用破坏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16.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罗某与某村委合同纠纷民事抗诉案
17.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不予收监执行案
18.运城市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革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19.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
20.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督促保护火车站军人优先出行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sjxw/202312/t20231229_61417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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