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新时代行政检察监督,加强行政检察理论研究,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了“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其中,经对所征集案例进行筛选、专家初评,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某公司、周某诉某区城管执法局、某街道办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钱某诉某村委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第9、10号案例进入公众投票环节。
现诚邀您在“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为上海的2个案例投上宝贵的一票。
案例介绍
NO.09
某公司、周某诉某区城管执法局、某街道办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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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抗诉改判行政赔偿直接损失赔偿金利息
案例简介
2000年11月底,周某受让某表带厂100%产权并成立某表带公司。2016年5月,该公司厂房被上海市某区城管局强制拆除,厂房内物品损毁。后该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某表带公司和周某遂起诉某区城管局及厂房所在地某街道办事处,要求赔偿损失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强制拆除行为给某表带公司和周某合法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未计算赔偿金利息。某公司、周某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某公司、周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上海市某检察分院依法受理并经审查认为,一是国家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国家赔偿制度坚持全面赔偿与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赔偿金要最大限度发挥救济功能,弥补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直接损失。二是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自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足额支付赔偿金额,行政相对人所受财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必然由此产生孳息,该孳息应当属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损失范围。故法院认为赔偿金的利息并非某表带公司和周某的直接财产损失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上海市某分院向上海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支抗。后法院采纳监督意见,改判某区城管局支付以赔偿金数额为基数,自违法拆除日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法院未计算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后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期间的利息,系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统一此类问题的法律适用,规范行政机关行为,切实维护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NO.10
钱某诉某村委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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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再审改判村委会被告资格过程性行政行为诉权保障
案例简介
钱某向某村委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某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告知钱某其建房申请与政策相悖。钱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村委会依法履行张榜公布建房申请、签署意见及报送某镇政府的法定职责。此前,钱某曾以某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履行建房审批职责。前案中法院认为,钱某未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亦无村委会审批意见并张榜公布,某镇政府不具备启动后续办理程序的条件,故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申请建房行使的相关职能系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并非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未对钱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钱某的起诉。钱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钱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检察分院审查后认为,村委会根据法规、规章授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村委会对村民的建房申请张榜公布、签署意见、报送审批等系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必经阶段,属行政许可中的过程性行为;某村委会对钱某作出的《情况说明》,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但已导致事实上终止,产生了终局性结果,对钱某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某检察分院向某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6月28日,某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基层法院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
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当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职责时,应当认定其属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宅基地建房审批系行政许可行为,村委会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张榜公布、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审批等职责,系行政许可中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当过程性行政行为发生终局性结果,将直接导致建房申请的审批流程无法进入下一审核阶段。故村委会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委会亦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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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规则
截止时间:2024年1月15日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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