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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跨界小流域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01-15 07:47:50 作者:admin   来源: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遂宁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跨界小流域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污染 小流域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 旨】

  针对跨界小流域水体严重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统筹属地检察机关分别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上下游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推动流域污染协同共治。

  【基本案情】

  小流域是指二、三级支流以下以分水岭和下游河道出口断面为界、集水面积在50km?以下的相对独立和封闭的自然汇水区域,其水环境质量对大流域生态系统具有重要影响。同心河是嘉陵江三级支流的小流域,发源于四川省射洪市,流经四川省大英县后注入嘉陵江二级支流郪江,2021年11月下旬,同心河流域出现大面积水体污染,总磷等多项水检测指标严重超标,其中同心河射洪、大英交界断面为V类水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英县检察院)接到县人大代表反映同心河水质污染线索后,经研判认为受污染流域涉及射洪、大英两地,遂上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遂宁市检察院)。遂宁市检察院启动跨区划一体化办案机制,抽调市县两级院办案骨干成立办案组,射洪市检察院、大英县检察院分别于2022年2月17日、3月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办案组通过现场勘验、收集书证、走访附近居民等方式查明:同心河上下游存在生活污水直排入河、水葫芦和浮萍泛滥未及时清理、3家养殖户违法网箱养鱼、多处农业农药化肥残留冲刷入河、岸线违法堆放固废等违法情形。上述情形导致同心河水体化学需氧量、总磷、高锰酸盐等指数严重超标,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地表水Ⅲ类标准,污染区域面积达9.52余万平方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射洪市太乙镇人民政府、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负有对水环境质量及岸线污染防治进行监管的职责,但未全面履职。2022年4月19日,射洪市检察院向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太乙镇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对同心河上游水环境开展治理,对岸线固废污染、水产家禽养殖污染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管。2022年4月29日,大英县检察院向隆盛镇人民政府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解决污水直排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后,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射洪市太乙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同心河流域各类污染物12.5吨,增设岸线监测点12个,拆除违规排污口7处,维修改造污水管网18处,联合开展养殖技术改良升级。大英县隆盛镇人民政府新建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并纳入农村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现已投入使用。市县两级检察院、河长办等开展跟进监督,确认案涉违法情形得到有效整改,同心河水质经检测已符合地表水Ⅲ类标准。

  为解决全市小流域交织带来的污染源发现难、处置不及时等难题,遂宁市检察机关与同级河长办推动建立了“塘长+库长+巡护员”网格化治理小流域模式。截至2023年8月,56名村组干部及群众加入“塘长+库长+巡护员”队伍,对全市小流域堰塘库渠水环境开展巡护,发现并移送处置小流域污染源143处。

  【典型意义】

  小河清方能大河净。小流域是大流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小流域水环境问题会影响大流域的生态功能。检察机关针对跨界小流域治理难题,通过一体化办案督促小流域上下游行政机关同步治理,并建立“塘长+库长+巡护员”小流域网格化治理新模式,将污染源有效控制在初始状态并及时处置,全市小流域水系更加通畅洁净,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cwh/202401/t20240114_61719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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