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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记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发布时间:2024-01-30 01:55:35 作者:admin   来源: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酒驾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醉驾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件,办理程序上有一定区别。”

  “酒驾醉驾类案件要注意强化风腐同查,是否涉及‘四风’问题等可以作为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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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日前派员对本市某本科院校一起违纪案件交叉审理进行现场指导。

  派员指导市级纪检监察机构交叉协作审理案件,是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重点工作之一,该室通过手把手、面对面帮助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解决案件审理实际问题,有效推动案件质量和干部业务能力双提升。近年来,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充分发挥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与时俱进抓重点、破难点、创亮点,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发展,为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2022年9月,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被评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

  一把尺子量到底,有力有效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日前,重庆市纪委监委官方微信“风正巴渝”通报市体育局原巡视员李亚光严重违纪违法案,通报指出李亚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做两面人,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持续释放聚焦重点领域强化政治监督的强烈信号。

  审理案件首先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审起。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锚定“政治之审”根本定位,敏锐发现政治问题,深刻揭示政治危害,精准审核认定一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案件,通过坚定稳妥执纪执法,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转化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

  在审理工作中,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坚持以“审理之为”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去年,为确保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设立工作专班,对拟立案处分问题线索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截至目前,已全面审核把关全市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拟立案处分问题线索60余件。

  在审核过程中,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全面梳理这些拟立案处分问题线索的个性表现及共性特征,分类指导、明确标准,厘清纪法罪界限。比如,对较为普遍存在的虚假完成考核任务获取“绩效”,明确要视具体情形区分是违反廉洁纪律还是工作纪律,防止“一刀切”;对公司管理人员不正确履职导致发生国家财产损失,明确要求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涉嫌渎职犯罪问题,防止简单以违反工作纪律一处了之。

  “‘一把尺子量到底’是我们在审理工作中一贯坚持的原则。”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说,该室自觉找准服务保障中心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忠实履职尽责,对全市重大专项工作中拟立案处分的问题线索进行整体把关,先后对涉及脱贫攻坚问题线索、生态环境保护追责问责问题线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对处理不够、处理过头、处理随意等问题提出纠治意见,确保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尺度统一。

  与此同时,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深入开展对受处分人员跟踪回访工作,强化对受处分人员的再监督再教育再关爱,帮助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推动营造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近三年来,共计跟踪回访受处分人员90人,与160人谈话了解情况,查阅档案资料300余份,走访受处分人员110余人,走访单位70个。

  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推动案件审理高质量发展

  案件审理室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开展执纪执法监督的专责部门,在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上承担着重要职责。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立足职能职责,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在坚持查审分离的基础上,与审查调查组保持同步沟通,对疑难问题取证方向同步研判,对质量风险同步预警,形成保证案件质量的强大合力。

  在查办某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徐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审查调查组就遇到了难题。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干股型受贿犯罪,是否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是判定贿赂标的的关键。当时,徐某某利用职权之便,帮助特定公司承接该金融机构的母基金业务,后以收受股份的形式获取好处费。审查调查组出现两个取证方向:一部分同志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徐某某收受特定公司股份没有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应以实际分红数额认定受贿数额;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虽然缺少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但行受贿双方合意指向的贿赂标的物是“股份”,并非分红,受贿数额应以股份价值计算,所获分红按受贿孳息处理。但由于缺少司法解释支撑,持第二种意见的同志并没有足够底气继续查证。

  审理组在与审查调查组提前沟通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全面核查案卷资料的基础上,审理组经过多次讨论,最终从分歧走向共识,认为不能机械理解司法解释,应从立法原意、行为本质把握纪法规定。鉴于双方合意的贿赂标的物是“股份”,该股份有资本依托,是具有价值的实质性财物,应围绕在此合意下双方实施的具体行为补强证据链条,以股份价值认定受贿金额。

  据此指导意见,审查调查组聚焦查办方向,发现徐某某与特定企业不仅达成了转让股份的合意,还就代持人员、转让时间、接受方式、接受人员等进行多次商议,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已经着手实施受贿行为。最终,法院判决也认可了该意见,以股份价值认定了该笔受贿数额。

  “让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一直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准确区分纪法罪证据标准,与时俱进更新执纪执法理念,将“说不”和“说行”统一起来,把关案件定性,调整处分档次,提出补证建议,与审查调查部门共同构建起查审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推动案件审理高质量发展。

  内外协同发力,破解查处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等实践难题

  反腐败不能单打独斗,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与司法机关协同发力,破解查处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等实践难题,形成反腐败强大合力。案件审理室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出口”,肩负着衔接司法机关、内外协调的重要使命。

  监察体制改革初期,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行贿行为的定性认识不统一、处理不一致,这既影响了对涉案人员的处置,更阻碍了对腐败滋生土壤的铲除。为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压缩“围猎”空间,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与市高院刑二庭、市检察院检察三部多次研究探讨,制定下发了《办理行贿犯罪案件需注意的有关问题》,在全市监检法系统内统一了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的区分标准。“行贿行为定性问题解答出台非常及时。”一名来自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说,“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所判处刑罚的差距较大,行贿行为如何定性在实践中是个问题,因认识标准不统一,存在各行其是的现象,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在该意见的指导下,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行贿人员定性处理更加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为有效查处打击职务犯罪问题,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与司法机关共同研究探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违法发放贷款罪、滥用职权罪案件收集、审查证据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程》《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咨询论证办法》等10余项法法衔接制度机制,为全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通过建立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咨询论证机制,研究期权腐败、“银企旋转门”等新型腐败、疑难复杂问题160余个,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达成共识,切实保障案件质量;同时,对区县纪委监委请示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放贷收息型受贿、股份代持型受贿等非常见罪名和新型腐败问题,与司法机关沟通协商,积极指导“探路”。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lzjy/qlkm/202401/t20240125_83626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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