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宝山检察
“跳下”还是“摔下”?
”
我们都知道,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相应赔偿,可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把不属于工伤范畴的伤算在内,从而套取工伤理赔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骗取工伤保险费的不法分子,最终还是要面临法律的制裁。2024年1月12日,宝山区检察院对这起诈骗案提起公诉。
事实摆在眼前
孙某某供述了犯罪事实
原来,2021年8月21日下午,孙某与彭某夫妻二人在孙某某所开公司内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彭某从公司二楼平台跳下,导致头部受伤,后送至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但36万余元的高额抢救费用让孙某感到压力倍增。
这时,孙某某计上心来,便与儿子密谋,通过虚构公司和儿媳彭某的《劳动合同》并伪造彭某签名,再紧急为彭某补缴社保的方式,将彭某的伤情假冒成工伤,再提供相关材料给相关单位,工伤理赔款就能轻松到手。做戏做全套,孙某某还帮彭某从2021年7月开始补缴社保。
2021年9月,孙某某向相关单位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了虚假证明材料。但相关单位审查资料后,对于彭某的医院病史中记录为“患者从2楼跳下...”提出质疑。为此,孙某某去医院将病史修改为“摔下”,并以公司名义特地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医院记录病史为笔误,最后成功骗取工伤保险费22万余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孙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开展了大量释法说理工作,督促孙某某认罪认罚、退赔诈骗所得。最终,宝山区检察院以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2024年1月19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办理结束后,宝山区检察院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建议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申报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批制度,有力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的利益。
检察官提醒
在员工受到伤害时,工伤保险是他们挽回损失和抚平伤害的有力保障,而不是个人或单位牟利的工具。通过虚构工伤事实、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是骗保行为,切勿为了眼前一己私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