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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省妇联会同省女检察官协会联合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09 04:16:46 作者:admin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妇联会同安徽省女检察官协会联合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国妇女十三大和省妇女十四大会议精神,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总结推广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经验做法,推动建设更有利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省妇联会同省女检察官协会选编了10件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本批发布的10件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妇女人格权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对家庭暴力类案件受害妇女开展司法救助等方面问题,展现了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为和责任担当,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女检察官协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妇女需要时站出来说话,顶上去维权,沉下去服务,把维权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促进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奋力开创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目录

  案例一、性别歧视不可取 公平就业受保障——督促整治妇女就业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职场性骚扰需防治 多方联动见成效——督促保护妇女人格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检察公益诉讼织密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诉齐某某、彭某某等三人侵犯孕产妇生育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妻子无端担责 检察履职护民生——李某某与张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案

  案例五、拒不支付工资玩失踪 检察支持起诉助讨薪——田某某等23人与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

  案例六、离婚后不尽抚养义务 “皖风送暖”救助“不止步”——吴某某、操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七、多部门协同筑牢法治屏障 受家暴妇女开启生活新篇章——周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八、“巾帼红”携手“检察蓝” 为困难儿童撑起“暖心伞”——武某甲、武某乙多元救助帮扶案

  案例九、关爱残疾儿童 圆梦上学之路——督促保护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终身禁业明底线 综合履职护成长——程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一

  性别歧视不可取 公平就业受保障

  ——督促整治妇女就业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包河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包河区“筑梦包河·职等你来”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系列专场网络招聘会中,发布招聘简章招聘销售精英30名,任职条件仅限男性,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

  2023年4月3日,包河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查明,某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食品经营,销售精英岗位职责是销售、推广、业务分析及客户管理维护等,不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女性禁忌”岗位。通过进一步对辖区内网络、现场招聘活动进行大数据筛查及走访调查,发现多家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时,在产品销售、市场专员等工作岗位要求中含有“仅限男性”“男性优先”等性别歧视性内容。为全面了解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情形,检察机关向众多求职者发放调查问卷并走访合肥市包河区妇联,发现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晋职、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评定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问题,侵犯了妇女群体的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5月6日,包河区检察院向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用人单位招录(聘)、任职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予以查处,加大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充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利。

  检察建议发出后,区人社局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对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逐一核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招录(聘)、任职、职称评定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接诉即办”机制,实现常态化监管。

  收到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后,包河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跟进监督,通过走访核查、询问用人单位、邀请志愿者跟踪观察等方式核实,经行政机关督促,相关用人单位已在招聘信息中删除性别歧视内容,女职工录用比例达到40%以上,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得到有效维护。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包河区检察院联合区人社局、区妇联举行法治宣讲会,辖区内50余家企业参会并自愿签署《反就业歧视承诺书》。

  以办理此案为契机,包河区检察院与区妇联签署《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合作机制的实施办法》,构建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协作、定期会商等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与妇联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衔接,进一步凝聚了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针对用人单位违规发布歧视女性招聘信息情形,充分利用大数据赋能,结合走访、问卷等形式全面核查就业中多个环节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由点及面,推动专项检查,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诉源治理。与妇联积极构建联动机制,邀请基层妇女工作者担任志愿者,将公益诉讼工作融入妇女权益保护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了专业化办案和社会化保护的衔接,助推妇女权益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现代化。

  案例二

  职场性骚扰需防治 多方联动见成效

  ——督促保护妇女人格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宿州市检察院)反映泗县部分用人单位未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未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未设置电话、信箱等专门投诉渠道,妇女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宿州市检察院遂将该线索移送至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泗县检察院)。泗县检察院接到线索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问卷等方式查明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具体情况,并分别走访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泗县人社局)、泗县妇联等单位,就发现的问题交换意见。2023年4月3日,泗县检察院向泗县人社局公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并公示禁止性骚扰制度;设置举报投诉热线电话、放置信箱;强化教育培训,持续开展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

  泗县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泗县妇联等单位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执法活动,先期要求全县500余家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改;后实地检查119家各类用人单位,对仍存在问题的11家用人单位,现场责令整改9家,下达书面限期整改指令2家。同时,发放《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3000余册、《女职工权益保护》宣传单30000余张,并单独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此外,针对发现的部分女性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13份。

  2023年5月31日,泗县检察院收到检察建议回复后,积极开展跟进监督,就泗县人社局履职整改情况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泗县人社局、泗县妇联以及女职工代表参与听证。听证员评议认为,泗县人社局已经依法全面履职,妇女人格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3年11月5日,泗县检察院会同泗县妇联等8家单位共同出台《泗县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通过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义务、女职工遭遇性骚扰救济途径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引导社会各界加强对防范职场性骚扰的重视。

  【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不仅侵犯女性职工人格权益,也影响用人单位的自身形象和口碑声誉,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机关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精准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确保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建立预防和禁止性骚扰制度,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牢牢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推动人社局联合妇联等相关单位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活动,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助推妇女人格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案例三

  检察公益诉讼织密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

  ——诉齐某某、彭某某等三人侵犯孕产妇生育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齐某某通过暗网购买出生健康平台(ACME)的数据库账号及密码,非法获取该信息系统中存储的十余个省市的众多孕产妇姓氏、年龄、住址、手机号码、新生儿出生日期、分娩方式、出生医院等个人信息。齐某某通过其持有的2个QQ号以及3个skype账号与下线进行联系,将非法获取的孕产妇个人信息贩卖给全国各地儿童摄影店。被告人彭某某、邵某某在明知齐某某非法贩卖孕产妇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帮助齐某某发展下线、介绍客源、收取贩卖信息款等,从中获取介绍费和佣金。三人共非法向他人提供孕产妇信息22万余条,非法获利70余万元,致众多孕产妇频繁接到各种推销电话,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身心健康遭受损害。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山区检察院)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并围绕被泄露信息情况、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等问题进行重点调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2023年7月13日,花山区检察院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三被告人分别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023年9月27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齐某某、彭某某、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令被告人齐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十九万元,被告人彭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三万九千元,被告人邵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元。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2月19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

  案件办理后,花山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网站公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发放等名单时泄露妇女个人敏感信息现象,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措施对妇女个人敏感信息进行了屏蔽处理。

  【典型意义】

  孕产妇生育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的有重要价值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孕产妇生育信息易引发多种关联违法犯罪活动,危及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同步处理,加大了侵权人违法成本。同时,积极能动履职,主动与妇联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全面履职,构筑内有联动、外有协同的妇女个人信息保护新格局,以法治之力为妇女权益保护筑牢坚固屏障。

  案例四

  妻子无端担责 检察履职护民生

  ——李某某与张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张某(男)向李某某(男)出具41万元借条。后李某某于2015年起诉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张某、沈某(女)共同偿还借款41万元。张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2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上述借款发生在张某、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沈某共同偿还案涉借款,并强制执行了沈某名下的一处房产。沈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亳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亳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组成由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专门接访沈某,充分听取其意见,并明确案件审查和调查核实的思路及方向。通过调取相关银行流水、关联民事案件卷宗、公安机关问话笔录等证据材料,结合原审中借条等证据,核实查明:本案借条出具时,沈某不在场、未签名。沈某与张某在2014年12月办理离婚登记,案涉借款虽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沈某与张某因感情破裂,已长期不在一起生活,沈某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且未受益。本案债务数额巨大,导致沈某唯一住房被强制执行,现沈某居无定所,租房居住,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本案判决让沈某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结果明显不公。2022年2月,亳州市检察院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市中院于2022年11月改判沈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密切配合,在12309检察服务大厅设置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用接待窗口,用于接待反映妇女儿童信访事项的信访群众,合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实中,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虽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意识,但在诉讼中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取证能力有限。检察机关对此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能动履职,依法核实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及时监督纠正,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守护公平正义。

  案例五

  拒不支付工资玩失踪 检察支持起诉助讨薪

  ——田某某等23人与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间,田某某等23名女工在王某经营的服装厂工作,后该服装厂因经营不善倒闭,田某某等人被拖欠劳动报酬16.7万余元。在追要薪酬初期,王某承诺支付并向其中部分女工出具了欠条,但其称需要时间凑钱,后来便拒接电话,联系不上。田某某等23名工人均为女性,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知识缺乏,自身维权能力较弱,遂向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界首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2023年6月25日,界首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及时组建专门办案组,依法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协助收集固定部分女工的陈述以及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与案涉欠条相互印证,确认了王某拖欠工资的事实,并明确了每一名女工的具体欠付数额。同时,界首市检察院依托与市司法局建立的“支持起诉+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帮助田某某等23名女工申请法律援助,协调法律援助律师,并依法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在该案开庭审理时,界首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对协助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2023年9月5日,界首市人民法院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判决王某支付田某某等23名女工劳动报酬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界首市检察院及时帮助田某某等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1月,拖欠近两年的16.7万元劳动报酬陆续执行到位。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其中3名女工生活困难情况,界首市检察院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其生活困境。案件办理后,该院加强与界首市妇联的沟通联系,联合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线索移送、保护救助、宣传联动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会同妇联组织持续加大普法宣传,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形成合力、走深走实。

  【典型意义】

  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讨薪难”问题,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支持起诉检察职能,支持不会、不能起诉的“她”提起诉讼,实现对妇女劳动权益的有力保障。同时,注重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检察院对内加大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力度,及时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缓解案涉困难妇女生活困境;对外通过与司法局、妇联、法院等单位协作配合,依托“府检联动”等相关机制凝聚更大保护合力,推动解决女性劳动者的烦“薪”忧“酬”,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更好更快实现。

  案例六

  离婚后不尽抚养义务 “皖风送暖”救助“不止步”

  ——吴某某、操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与操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操某某。2011年两人离婚,吴某某独自抚养女儿操某某。操某某患有先天肢体残疾,需长期康复治疗,而操某自离婚后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吴某某多次索要未果,生活困难。2023年3月,吴某某通过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向芜湖市繁昌区妇联求助,芜湖市繁昌区妇联遂将线索移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繁昌区检察院)。

  繁昌区检察院收到妇联移送线索后,发现吴某某、操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委托吴某某户籍所在地黄山市歙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家庭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吴某某离婚后为了生计,将操某某交由母亲照料,自己外出打工,独自承担全家生活开支。操某某患有先天肢体残疾,需长期进行康复治疗。因其父承诺的抚养费一直未支付,即将参加高考的操某某学费、生活费、医疗费均无着落,母女二人生活困难。

  繁昌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某、操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提请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开展三级联合救助,共发放司法救助金4.5万元。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繁昌区检察院依托安徽省救助困难妇女“皖风送暖”专项活动,通过上下跨区域联动,加强与妇联、民政等部门沟通协作,对二人开展综合救助帮扶:支持吴某某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机关救助2人情况向芜湖市妇联反馈,芜湖市妇联提请省妇联协同两地妇联将操某某纳入“徽姑娘”助学行动对象,发放助学金;芜湖、黄山两地妇联还联系爱心企业开展结对帮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三级检察机关与五级妇联组织召开座谈会,商定对操某某的长期跟踪帮扶,并结合本案就依托数字检察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以及推动困难妇女儿童跨区域协作救助进行交流。操某某被大学录取后,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多次联合开展回访,持续跟踪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繁昌区检察院通过该案办理,与区妇联对接,探索建立“弱势困境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监督模型,对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电话记录的260余项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大对因案致困妇女的发现和救助力度。

  【典型意义】

  深化开展救助困难妇女活动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学习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载体。妇联组织依托数据共享平台,及时将跨区域妇女权益保障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委托走访、联动办案、及时反馈、共同回访等方式,以最快速度、最简程序、最佳效果,实现三级检察机关与五级妇联组织跨区域、跨部门、多元化救助;同时尝试引入爱心企业第三方救助,通过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1+N”救助模式,给予被救助人综合长效救助帮扶,最大限度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增强她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七

  多部门协同筑牢法治屏障 受家暴妇女开启生活新篇章

  ——周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女)与司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23年3月22日,两人发生争执,司某某持刀砍伤周某某,周某某两处伤情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二级。2023年6月9日,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凤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3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周某某不服生效判决向凤阳县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凤阳县检察院在办理周某某刑事申诉案时发现周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周某某在家务农,其被砍伤后花费了巨额医药费,目前已借款8万余元;其小女儿正在读书,难以负担学费及日常开支,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凤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考虑到周某某特别困难之情形,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为周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9.3万元。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凤阳县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启动“司法救助+”模式,与相关部门多次会商,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该院多次走访县医院了解周某某康复治疗情况,并协调残联及时为周某某办理残疾证;充分利用安徽省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机制,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为周某某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为减轻周某某压力,确保周某某未成年子女正常上学,积极协调县教体局,免去周某某子女学杂费;对接人社部门,为周某某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提高其谋生能力。针对司某某因心脏病监外执行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威胁行凶报复的紧急状况,联合滁州市、凤阳县妇联,将周某某移居他处,会同心理咨询师为周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并协调周某某居住地社区对其予以特别关注和保护;引导周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司某某因心脏病一直未予收监情形,凤阳县检察院督促凤阳县人民法院及时对司某某进行鉴定。2024年1月19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对司某某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2024年1月24日,司某某被收监执行。在检察机关、妇联组织以及相关部门的多重关怀下,周某某人身权益得到保障,健康状态向好。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滁州市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联合对遭受家庭暴力违法犯罪侵害的困境妇女开展救助,并积极协同多部门开展综合救助帮扶,切实做到救助帮扶措施具体化、效果最大化。对于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司法救助线索,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及时开展联合救助,缓解被救助人燃眉之急。依托“府检联动”、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机制,滁州市检察机关会同妇联组织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协同联动、精准施策,提供低保、就学、就业、心理疏导、人身保护令等全方位综合帮扶,让救助从单纯的“输血式”走向“造血式”,实现了“当下救”和“长久助”的统一,最大限度帮助家暴受害家庭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案例八

  “巾帼红”携手“检察蓝” 为困难儿童撑起“暖心伞”

  ——武某甲、武某乙多元救助帮扶案

  【基本案情】

  武某某与王某(女)原系夫妻,育有一儿一女。2022年12月31日凌晨,武某某因家庭矛盾用匕首将王某捅伤致死。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3月1日移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相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相山区检察院后将该案报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山区检察院在办理武某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子女武某甲、武某乙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武某甲14岁,武某乙(女)9岁。被害人王某案发当场死亡,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也将面临刑事处罚,两被救助对象已成事实孤儿。王某丧葬费用均为向亲友所借,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案发后武某甲、武某乙二人由其爷爷奶奶照料,其爷爷曾因事故胯骨受伤致肢体残疾三级,其奶奶因车祸造成脑部受伤智力受损,且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被害人王某母亲患有眩晕症,需长期服药治疗;被害人王某父亲患有腰间盘突出,无劳动能力。案件发生后,武、王两家人怨恨激化,王家拒绝告知武某甲、武某乙其母安葬之处,两子女一直未能对其母亲进行吊唁。

  经审查,武某甲、武某乙符合救助条件。为提升帮扶救助效果,淮北市检察机关多举措为双方家庭提供全方位、立体式救助:经相山区检察院提请,淮北市检察院统一调度,属地杜集区人民检察院联动,两级三院共同开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9万元,形成上下一体、横向联动的工作合力。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淮北市检察院积极协调属地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开展监测帮扶,协助办理困境儿童识别,帮助办理低保;沟通教育部门减免武氏兄妹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协调学校主动关心二人的学习状况和心理动态,给予更多关爱和鼓励;联系医疗部门为双方老人提供上门体检等医疗服务,协调减免部分治疗费用。致力开展多元矛盾化解,邀请当地村委会开展调解帮扶,努力化解双方家庭矛盾。经多次调解,王家同意武某甲、武某乙吊唁其母亲,武、王双方家庭关系得到改善。被告人武某某知道情况后,也主动表示认罪认罚。相山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成立关怀小组提供长期心理疏导服务;淮北市检察院与武氏兄妹结对帮扶,定期走访,并推动相关部门将武氏兄妹纳入长期帮扶对象。

  【典型意义】

  淮北市两级检察机关与妇联、政府职能部门、村民组织、学校等多方联动协作,对困难儿童开展司法救助,不仅最大限度缓解未成年人生活困境,也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并给予其长期关注,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现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教育支持等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传递了检察温度、司法温情,实现了“办理一案,感化三代人,挽救三个家庭,教育一方群众”的良好效果。

  案例九

  关爱残疾儿童 圆梦上学之路

  ——督促保护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子湖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护航残疾儿童入学梦”专项监督活动,从该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调取全区101名残疾儿童基础数据与该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学籍进行比对,发现有4名残疾儿童没有学籍,遂于2023年8月26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该院经联合区妇联和区残联对重点对象开展逐一入户调查,发现另有19名儿童虽有学籍,但未随班就读也未安排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处于“辍学”状态,残疾儿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同年9月7日,龙子湖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区妇联、区残联等参加听证会,厘清问题症结和整治方向。9月11日,该院向区教体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23名残疾儿童“就学难”的问题;完善特殊教育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区教体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专项督查整治行动。2023年10月18日该局回复称,已对未入学的23名残疾儿童全部完成安置,率先在全市探索因人施策考核评价、送教上门等措施。

  为解决入学后顾之忧,龙子湖区检察院牵头组织全区校园无障碍建设专项整治监督活动,并联合区委政法委和区妇联,对其中22名家庭经济困难对象发放司法救助金20余万元,联合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同时,与区妇联、区残联和区教体局召开座谈会,设立“虹爱”检察工作室,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并对行动不便的残疾儿童和监护不到位的家庭,联合区妇联送法上门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针对康复托养场所不足的问题,龙子湖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成全市首家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以办理此案为契机,该院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并转化为市政协《关于多方共管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提案》,推动市域残疾儿童入学问题的综合治理。

  【典型意义】

  残疾儿童是社会中特殊弱势群体,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和能动履职,注重与妇联、残联等单位配合,发挥数字检察优势,精准发现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受损害问题,采取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建立“动态预测、齐抓共管、精准帮扶”的控辍保学监管体系,制度化解决适龄未成年人受教育问题。坚持综合治理,开展校园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整治监督行动,对困难残疾儿童司法救助,推动建成全市首家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解决入学后顾之忧。通过会签协作机制、建立工作室、调研报告等方式,构建多元共治综合保护体系,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的效果。

  案例十

  终身禁业明底线 综合履职护成长

  ——程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6年,程某某在黄山市某县注册设立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中心”),为在县城上学的山区留守儿童提供食宿和课业辅导等托管制课业服务,利用看管学生的职业便利,猥亵未成年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2年10月12日,某县检察院对程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量刑建议中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猥亵犯罪”等情节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同时建议法院对程某某适用从业禁止规定。2022年11月25日,某县法院判决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系黄山市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业”的刑事案件。

  针对案发后被害人患上重度抑郁、中度焦虑症,需大量医疗费用等情况,某县检察院做实做细综合履职,联合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某县妇联对被害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依托与县妇联签订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协调联系司法局为提供法律援助,邀请市心理协会专家为被害人及其父分别提供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并将被害人纳入全县重点关爱对象,持续开展关心帮扶工作。此外,某县检察院还依法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帮助被害人向程某某追索赔偿款6.5万元。

  【典型意义】

  针对教育培训行业从业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既重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建议法院对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依法适用“终身禁业”规定,又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支持起诉等检察职能,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多元化关爱救助。此外,检察机关还与妇联、教育、民政等单位共同成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细化了各方在信息共享、关爱帮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协作内容,完善了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保护长效机制。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gzbg/202403/t20240308_63373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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