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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党组张维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4-03-26 10:18:15 作者:liutiezeng   来源: 举报投诉

——实名投诉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政府违法强拆,在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后不予赔偿一事

尊敬的张维书记:

  您好,我们是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的刘铁增、刘艳华兄妹。1970年因家中老房屋失火,原大兴县中朝友好人民公社瀛海管理区村领导及原笃庆堂生产队领导经过协商给我们的父母分配了一处宅基地,位于大兴区瀛海镇笃庆堂村新村南150米房屋面积360平米,1970年建成后我们一家人就一直居住于此房屋中。然而2018年10月该房屋被瀛海镇政府不合理地认为系违建房屋,瀛海镇政府提出:该房屋未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而进行了强制拆除。

  然而该房屋实为合法建设。房屋系于1970年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完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房屋即使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也应是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非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房屋于1970年建成,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施行,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适用。并且2009年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乡市政和交通工程”,我们的房屋属于建成的建筑物,不在规定范围内。

  2011年施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规定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但符合村庄规划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以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依据此规定,我们的房屋早于该规定实施,符合相关要求,可以被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此外,2003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按特殊方式去处理,我们的房屋早于法律法规颁布前建设,属于该规定中提到的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依法可以补办手续。然而瀛海镇政府却直接进行强制拆除,剥夺了我们完善行政管理手续、补办手续的权利,同时也违背了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

  此后,我们就此事诉至法院,后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行初445号行政判决确认瀛海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因为瀛海镇政府存在认定错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规范城市、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并非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且即便在最早的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中也没有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并且政府机关在处理违法违章建筑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现场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涉案房屋拍照录像等,而瀛海镇政府完全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只以一页文件就粗暴地将我们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而进行拆除。因此,瀛海镇政府在拆除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依法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瀛海镇政府应就其违法行为负赔偿责任,按照规定补偿我们的损失。据我们了解,最高法曾处理过类似案件,在(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判决书中提到村民房屋是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考虑到历史原因等因素,应当给予补偿。而我们的房屋亦是在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应当同样认定为合法建筑,应当类案同判并给予“补偿”。

  而且瀛海镇政府不仅应就我们的房屋进行赔偿,还应赔偿我们房屋内合法财产和建筑材料的损失。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并不意味着建造房屋的材料就是当然的非法财物。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本案中,行政机关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未尽到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我们屋内财产的损失。

  综上,我们的房屋并不是违建,而是合法建筑。瀛海镇政府只以一纸文件强制拆除我们的房屋,未给我们完善手续的机会,侵犯了我们的权利,其强拆行为违反程序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瀛海镇政府应就此事,赔偿我们的损失。我们恳请相关单位、领导能密切关注此事,督促相关单位依规赔偿我们的损失。

  投 诉 人:刘铁增

  刘艳华

  联系电话:18612443558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