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彻底删除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由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洪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漳浦县首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提起公益损害赔偿金并获法院支持的案件。
2023年12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洪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发现,洪某某将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售卖、获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经过立案调查、履行公告程序后,依法对洪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详细地阐明了洪某某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在检察官的努力下,被告人洪某某充分意识到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当庭表示真诚悔罪,愿意承担民事责任。
下一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融合履职,惩治和预防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损害行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领域“1+1>2”的多维度检察监督效果,筑牢个人信息保护安全法治屏障。
检察官提醒
在现代社会,公民的个人信息类型繁多,其中,公民姓名、住址、电话、行踪轨迹、财产信息、通讯记录、交易信息等为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谨记:
1.不轻信帮助“开通电话卡,完成业绩”等话语;
2.不随意填写个人信息,不扫描陌生二维码;
3.不点击陌生链接;
4.避免在朋友圈发过度暴露自己真实身份的视频、图片等;
5.个人证件丢失,需及时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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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 案:林曼娜
蔡萍萍
图 片:蔡坛彬
编 辑:林毅荣
责任编辑:罗悄袖
审 核:郑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