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如何立住立稳刑事检察的“四梁八柱”?近日,记者来到被最高检荣记集体一等功的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采访了该院检察长韩壮,他从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全国、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的角度,畅谈了大东区检察院在开展刑事检察工作中积累的一些经验。
记者:您是如何看待近些年来刑事检察工作理念转变的?
韩壮:近年来,关于刑事案件办理,最高检提出依法严惩各类严重犯罪和宽严相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工作思路,要求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刑事犯罪,明确办案思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和落实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工作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切实提升指控证明犯罪、审查过滤把关能力。对此,我们及时转变思路,严把证据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就审慎审查证据,改变以往“坐堂办案”的传统模式,切实提高自行补充侦查能力。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时,我们重视无罪辩解,全面审查证据,在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的同时,通过到现场模拟案发场景、自行补充侦查发掘关键证据,查明了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记者:近年来,轻罪案件大幅上升,重罪案件大幅下降,作为基层检察院,大东区检察院是如何调整办案思路,应对新形势新变化的呢?
韩壮:应勇检察长提出,要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作为基层检察院,我院刑事检察部门的大量工作都集中在“小案”的办理上,这就要求我们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提升办案效率,确保办理质效。
我院先后制定出台了刑事检察部门规范监督办案流程,创立“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区分不同阶段,量化从宽幅度,统一证据标准和执法尺度。
与此同时,为有效落实最高检提出的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要求,我院探索扩大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范围,将盗窃案、诈骗案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纳入其中;与区司法局建立人民调解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对抗,增进和谐。
记者:检察机关作为“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归根到底,还是要将检察工作与区域中心工作相结合,大东区检察院是如何找准服务中心大局的切入点,办好“大案”呢?
韩壮:社会治理是一个大课题,通过办案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保障良法善治的具体实践,也是以检察履职助力社会之治的有效途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立足刑事案件办理,注意发现其中折射出的社会治理源头性、系统性问题,将检察职能前伸后延,在抓好源头整治的同时推进效果跟踪,以“两延伸”制度落实诉源治理,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比如,2023年在办理某大型车企零件物流总监包某、全国运输经理程某等10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过程中,办案组逐一厘清法律关系,查明犯罪手法,绘制人员关系图,明确案涉罪名,引导公安机关在全面查清涉案资金去向、收集定罪量刑证据的同时,加强对资金流向证据的收集固定,并引导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800余万元。
我们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重在解决实际问题,多次开展回访,持续紧盯、跟进落实;涉案企业积极落实建议举措,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检察机关反馈,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大东检察方案。
记者:都说好的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典型案例具有示范引领意义,既是办案能力的体现,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指引,大东区检察院在用好、用活典型案例方面有哪些做法呢?
韩壮:我们在研讨学习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注重培育自己的典型案例,为此我们构建起检察业务专家—青年骨干人才—新入职干警全链条、立体化人才培育模式,夯实人才根基;注重日常办案,用心做好案件“精加工”,从案件受理就严格办案程序、精准适用法律、规范文书制作,确保办案质量。
去年,我院办理的李某杰非法经营案入选2023年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是东北地区唯一入选案件。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我院不断强化“案例意识养成”,每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商讨、研究疑难复杂案件;通过案件评查工作,互相学习案件办理思路和经验;充分运用检答网,查阅优秀咨询解答,进一步精准把握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等重点问题;同时,成立院写作小组,定期推送典型案例,分析撰写特点。我院坚持多措并举,在司法办案中发掘社会关注度高,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典型案例“种子”“苗子”。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完善和推广以上经验做法,培育更多刑事检察工作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展现基层检察机关办案成效。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