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倡廉网!

当前所在:首页 > 举报案件

周五有约·检察官说法丨拘役罪犯依法“回家”,化解企业燃眉之急

发布时间:2024-04-21 01:16:06 作者:admin   来源: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服装厂后续经营和生产已经安排好了,工人工资也付清了,通过依法‘回家’,我明白了自由的可贵。”近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看守所同意拘役罪犯的回家申请,被判处拘役的冯某得以依法“回家”一天,化解其所在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

  

  冯某是武汉市黄陂区某服装厂的管理人员。今年1月,他因醉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冯某被交付看守所服刑,服刑期间态度端正,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同年3月,冯某向黄陂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反映,自己曾向管教民警提出申请,希望依法批准其回到家中处理服装厂生产运营及员工工资发放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办案检察官了解情况后,迅速展开调查核实。了解到该服装厂正处于发展重要时期,冯某作为服装厂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销售和运营工作。由于其被关押,服装厂生产经营遭遇困难,缺乏足够资金投入春季再生产,无法按期结付工人工资,员工也面临失业风险。

  

  

  办案检察官了解相关案情后,一方面综合冯某入所服刑以来的相关表现、再犯风险、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与看守所共同研判协商,依法建议看守所同意冯某的申请,另一方面积极寻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支持,通过“云监督”模式,对冯某进行监督,以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确保拘役罪犯“回家不脱管”。同时,检察官对冯某进行了教育谈话,如果遇到突发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并确保按时返回看守所。

  

  此外,黄陂区检察院还召开了现场公开听证会,与会代表们认为允许犯罪行为轻微的拘役罪犯在必要时“回家”,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


原文链接:http://www.hbjc.gov.cn/ejxw/yasf/202404/t20240419_181415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