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倡廉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理论研究

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 防范化解农机安全风险

发布时间:2024-04-27 00:18:59 作者:admin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农机具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国务院新出台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对用好用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农机结构调整作出部署。可见,农机作为农业强国战略中不可或缺的机械产品和生产工具,其价值和作用需要更多更好的保障。

  从2023年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看,短板农机装备取得突破,丘陵山区小型农机等部分机具初步实现了“有好农机用”。正是在2023年,吉林省桦甸市检察院针对当地丘陵山区常用的单垄收割机等小型农机在农业生产中因排除故障时未断电熄火等原因多次出现“咬人”事故背后的安全风险,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系统治理,并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经验,得以在吉林市、吉林省乃至全国检察机关复制推广。

  2024年4月15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省检察院等8部门联合会签《防范化解农业机械安全风险问题指导意见》,从农机生产销售、使用操作、登记检验、事故处理、执法检查五个方面细化了51条具体措施要求。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的生动实践,有助于从农机安全的“小切口”,探索检察服务“三农”工作的“大文章”。

  一、坚持系统观念、底线思维,加强农机安全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我国持续推进农业机械化,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专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范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和法律责任,并配套《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新一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巩固发展“政府负责、行业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示范带动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细落小,有效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有力压降较大及以下事故,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在全面促进乡村振兴的形势任务下,检察机关开展农机安全检察公益诉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命至上,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依法维护集中表现为广大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农村治理现代化。切入点和着力点,可以借鉴吉林经验。春耕秋收农忙时期发生在田间地头的小型农机事故通常一次造成1人受伤,未进入农机安全监理上报系统,未引起主管部门足够重视,未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应对,存在易发多发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及农民生命健康,其家庭也可能因此返贫,而依靠农民自身无法有效防控风险,基层执法也难以标本兼治,彻底解决需要优化顶层设计,推动全链条全领域系统治理。检察机关可以针对这样的“小切口”,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

  检察机关推动农机安全依法监管、规范执法,重在贯通各监管环节中的堵点,破解系统治理中的难点。立足安全生产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在通过安全宣传、职业培训、证照管理等方式帮助农民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基础上,确保交付到农民手中的农机符合机械安全国家强制标准,并在操作使用、故障维修等全生命周期中坚守不发生致人伤残安全事故的底线。同时,结合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确保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等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身上,阻断农机安全监管中的非法牟利链条。

  二、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增强农机安全监管合力

  开展农机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监管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健全监管网络,提升监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以事立案和诉前磋商,聚焦农机安全具体监管事项,逐项理清法律责任链条,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例如,吉林的指导意见,在健全事故监管处理长效机制方面,明确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鉴定机构、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残联的职责分工,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防范化解农机安全风险,及时开展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全面排除隐患。在加强联合检查和综合执法方面,要求按照省安全委员会和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安排部署,选派精干力量参加联合检查活动;明确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机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于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机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机,或者拼装、改装农机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机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要求大力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因工伤致残。最高检在部署开展农机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中拓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得到中国残联的大力支持。残联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做好因农机安全事故受伤者的残疾评定及相关的残疾人权益保障等工作,可以倒逼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科学开展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准确认定事故责任,最大限度提供医疗保障,进而推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农机安全事故信息统计和风险预警系统,合力加强农业机械化生产中的残疾预防工作。

  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补强农机安全监管弱项

  针对农机自身的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从易发多发安全事故的农机品牌、型号、厂商等倒查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点,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农机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违法拼装的,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农机经维修后使用出现安全事故的,可以倒查维修经营者的责任,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对于问题农机的生产、销售、维修经营者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违法行为,造成致人伤残、死亡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大力推动农机装备产品自愿性认证,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对重点产品实施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检察机关可以在“益心为公”志愿者中咨询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提出完善小型农机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认证产品种类范围等建议,推动优化顶层设计,强化源头治理。

  针对春耕秋收农忙易发高发农机安全事故的实际,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开展专项监督,着力督促解决“九龙治水”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集中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重点聚焦基层监管薄弱环节,补齐对分散作业的小型农机安全的监管短板,堵塞一般农机安全事故的监管漏洞,防止已经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的农机安全事故因农忙重复发生。

  针对农机注册登记、检验和证照管理、事故报送分析系统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协同相关行政机关依托已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农机安全监管事项清单管理、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统筹推进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推动精准有效监管。特别是,认真总结2023年全国水稻侧深施肥机补贴专项整治的经验教训,用好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相关数据,监督保障国家政策支持的补短板、急需农机依法认证、鉴定,应当报废的问题农机及时以旧换新,最大限度防范化解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等环节的农机安全风险,努力让每个农机手始终用着质量安全的农机,通过高水平跨部门综合监管,促进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守护农民群众高品质生活。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25_65262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