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倡廉网!

当前所在:首页 > 人物访谈

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的有效途径

发布时间:2024-04-27 02:31:39 作者:admin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4年提出要着力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笔者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探索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的三个有效途径。

  途径之一:检察官和律师都要信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意识基础

  第一,要求检察官、法官、律师之间对检律、检法关系达成共识,即共同构筑既相对又相容、既相互竞争又相互支持的和谐关系。

  第二,要求有坚守法律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共同追求法治梦想、致力于司法公正的认同感。

  第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客观事实至上、案件证据至上,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共守法律道德底线,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在每一件案件中都能体现出公平正义。但是检察官和律师都要坚持各自的原则,不能搞无原则的配合。

  第四,探索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人才互换机制,应该有人员互换的空间,才能让检察官、律师有机会全面体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本质要求。

  第五,随着检察机关着力强化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进程,不断提升检察官队伍素质的同时,律师也要强化专业化建设,使二者的素质相匹配,以更好地适应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检察官、律师素质的新要求。

  途径之二:建立健全律师的依法执业保障机制是权利基础

  第一,发挥案管机构作用,保障律师阅卷权和知情权的实现。

  第二,落实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保障律师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第三,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途径之三:建立平等交流机制是制度基础

  第一,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和工作会商的联席会议制度。检察院和律师双方的业务资料、刊物、信息等可通过适当途径交换、共享。双方可通过加强研讨活动,解决双方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提高检察官与律师的业务能力,丰富检察官与律师的知识结构。

  第二,落实侦查终结前、捕前、诉前、死刑复核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听取律师意见贯穿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等各个重要诉讼环节。

  (作者单位: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11/t20171127_210850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