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对塞罕坝林场建设者感人事迹作出的重要指示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指引着检察机关要勇于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者和保障者的职责,不断加强生态环保检察工作,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强化对生态环保领域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生态环保领域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针对违法调查等多元化手段,认真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申诉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生态环保领域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工作。
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分析生态环保领域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罚当其罪。要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等制度。要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工作联动和配合。
要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在依法追究破坏生态环境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恢复生态原貌或者赔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
要注重发挥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要深入开展预防教育和宣传,建立与环保、国土、住建、农林、水利等部门的预防工作机制,形成预防合力。
要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为载体,组织干警深入到街道和乡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受理群众举报生态环保案件线索。要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大生态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人人关心关注生态环境保护,营造打击和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良好氛围,争取全社会对生态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系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