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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高空抛物者“罚当其错”

发布时间:2024-04-27 08:02:19 作者:admin   来源: 江苏检察网

  

  “希望你能从该案中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珍惜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吸取教训。同时,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你仍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意见书》,促其对被不起诉人周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防止不诉了之,既做到宽严相济,又做到罚当其错。

  几个月前,年近七旬的周某因噪声问题与在楼下公园锻炼的陈大妈等人发生争吵。周某一时冲动,拿起家中的3个空玻璃瓶向下抛掷,陈大妈当场报警。随后,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高空抛物罪立案侦查,并将该案移送镇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周某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系初犯,且周某年纪较大,认罪悔罪态度好,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为审慎办案,镇海区检察院协同公安机关、社区基层组织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把听证室“搬”进了社区,开展上门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检察官全面阐述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听证员均支持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检察官结合办案,对社区居民开展了一次关于高空抛物法律问题的宣讲,深入分析高空抛物坠物的严重危害,对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逐一解读,并提出预防高空抛物的措施。社区居民纷纷表示深受教育,以后要自觉做“头顶上的安全”的守护者。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刑事检察部门按照该院制定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范,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遂向当地承接综合行政执法权的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其对周某及时追究行政责任,并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综合治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街道办事处已依法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周某在收到处罚决定当日即缴纳了罚款。为预防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执法人员还约谈了社区广场舞的带队人员,提醒其在夜间应按时离场,避免噪声扰民,并联合社区开展了一系列专题普法教育和安全宣传行动,社区民警也加强了巡逻力度。

  下一步,镇海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履职优势,有效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协同行政执法机关形成共治合力,以检察新作为助推轻罪治理和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4/t20240424_16174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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