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贻伙 吴荧)12月9日下午,安徽省滁州市原市委书记江山(正厅级)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在芜湖市中级法院公开进行宣判,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江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今年54岁的江山曾任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书记、区长,黄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安徽省旅游局局长,安徽省滁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务。江山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芜湖市检察院指控,江山在滁州市任职期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返还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852万余元。此外,1999年到2013年,江山利用担任黄山市黄山区委书记、区长,安徽省旅游局局长,滁州市市长、滁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开发建设、风景区等级申报、旅游发展资金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433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江山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采纳,并且认为,江山虽在侦查阶段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拒不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对受贿罪不予从轻处罚。江山当庭辩解和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法院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违法所得433万余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江山当庭表示要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