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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真“刑”,还赌成“代理”了……

发布时间:2024-04-28 00:51:27 作者:admin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

  双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一起开设赌场案宣判

  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韩某某根据微信群内推送二维码,联系客服获取某网络赌博平台体验账号进入体验,在此期间赢钱不能提现后,韩某某根据客服的宣传推广,于6月14日取得“某某娱乐”赌博网站的代理权,并创建下级会员账号3个供自己及他人使用,并通过其注册的会员账号使用移动通信端登录“某某娱乐”赌博网站,根据该网站传输的赌博视频、数据进行投注赌博。

  

  2021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8日,韩某某共获取“某某娱乐”赌博网站返利洗码费三万余元。

  

  双柏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韩某某明知“某某娱乐”是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先后从赌博网站抽头渔利获取洗码费人民币三万余元,情节严重,遂以开设赌场罪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赌场开设也向隐蔽的网络空间转移,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开设网络赌场,只需点击网络链接便可快速进入网络赌博平台,这使许多赌徒趋之若鹜,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开设赌场、参与赌博害人害己,广大群众要认清赌博活动本质,切莫贪图一时非法之利而将法律抛之脑后,更不要心存侥幸觉得网络赌博无人知晓,否则等待的便是法律制裁。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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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404/t20240423_64306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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