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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现实版“光头强”?罚!

发布时间:2024-04-28 01:53:16 作者:admin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

  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但总有现实版“光头强”

  为了一己私利盗伐林木

  危害自然生态环境

  ……

  近日

  姚安县检察院就杨某某涉嫌

  盗伐林木罪一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姚安县某镇山林砍伐林木用于烧制木炭和种植金耳,杨某某沉浸于“发财梦”中,殊不知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被查获后,“发财梦”也成了“白日梦”。经鉴定,杨某某盗伐林木708株,活立木蓄积35.28立方米。

  

  

  

  编辑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1027.60元;盗伐的木柴33.26吨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401/t20240123_62662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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