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提起公诉的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额尔敦仓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额尔敦仓利用其担任达拉特旗政府旗长、鄂托克前旗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工程承揽及结算、资金审批及拆借、项目审批、土地批复、产品销售、职务升迁、干部任用和人事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053余万元;2007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担任鄂托克前旗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350万元;额尔敦仓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对71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认定其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主动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情节;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额尔敦仓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审法院根据额尔敦仓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