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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非法捕捞仍长期“收赃”,以共犯论处

发布时间:2024-05-09 22:16:38 作者:admin   来源: 江苏检察网

  

  日前,经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涉及43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对其中32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不等刑罚,同时判决43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失修复费用660余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赵某、孙某等人分别组织人员在官厅水库延庆区界内三处水域使用地笼、花篮等北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并将渔获物长期、固定出售给事先联络好的白某等人。

  案发后,延庆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向所涉水域的管理机构调查取证,运用卫星云图等数据信息比对经纬度坐标,确定了涉案3个非法捕捞作业点位均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典型禁渔区)的重要事实。同时,该院审查发现,该案中各涉案人员长期共谋合作,已形成了分工明确的产业链,遂与侦查机关沟通将调取涉案人员微信交易流水作为侦查突破点。

  随后,办案人员通过逐一核实筛查,对不同涉案人员的交易流水进行碰撞,再结合言词证据及在案扣押的账本、收据等书证,最终查明了该案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价值、各涉案人员违法所得,综合认定了犯罪数额。

  “全链条打击是本案的突出特点。”办案检察官介绍,在破获的三个团伙中,多名长期、固定收购渔获物的收鱼人员为非法捕捞的变现提供帮助,表面上仅实施了“收赃”行为,但在非法捕捞前,他们已提前了解捕鱼地点、收网时间、捕鱼人员,并上门收购、定期结算,与相关组织者形成共谋,自愿为非法捕捞行为提供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白某等收鱼人员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共犯。

  此外,考虑到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接到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线索后同步参与办案。为查明该案中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害情况,该院聘请渔业专家出具评估意见。

  在完成全面审查后,2023年12月,延庆区检察院依法对赵某、孙某、白某等32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其余11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全额退赃退赔,该院综合考虑各方面情节后,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同时,该院依法对涉案的43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其中,针对部分涉案人员可能无力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的情况,该院依法提出以生态公益劳动等方式承担部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并对部分非京籍人员首次尝试在户籍地开展“异地劳务代偿”,解决了判决生效后可能面临的执行难问题。针对11名拟作不起诉人员,该院深入释法说理,引导11人自愿购买碳汇38吨,用于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日前,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5/t20240509_16228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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