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倡廉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反腐法制

毁林损失鉴定有误 引入“外脑”查清事实

发布时间:2024-05-09 21:22:34 作者:admin   来源: 江苏检察网

  

  日前,贵州省兴仁市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来到辖区某火灾过火区域,发现被烧毁的树木已经长出新叶,而曾经的犯罪嫌疑人舒某在被该院作不起诉处理后,也尽心尽力地对过火林区履行着管护责任。

  2023年1月,兴仁市某村村民舒某在自家地里干农活时,违规野外用火,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区域林木、植被被烧毁。因涉嫌失火罪,林业部门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舒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为确定火灾造成的损失情况,公安机关组织相关鉴定机构对火灾的过火面积、树种、林木蓄积量、株数、经济损失等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共计6.28公顷,过火树种涉及杉木、松木、桦木等,烧毁林木37.68万株,林木蓄积量达329.7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7万余元。2023年8月,公安机关以舒某涉嫌失火罪向兴仁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6.28公顷林地怎么会种植林木(含幼苗)37.68万株?是过火面积错误还是林木数量错误?”兴仁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后,对鉴定意见的合理性提出了疑问。同时,检察官还发现,鉴定机构在计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时,既核算了329.7立方米林木蓄积量的经济损失,又计算了营造该部分林木所花费的费用,合计17万余元。但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无法计算林木蓄积量的情况下,才按照造林费用计算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不作重复计算。

  为全面准确认定事实、科学评估经济损失,办案检察官决定从特邀检察官助理中挑选具有林业专业背景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特邀检察官助理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所认定的烧毁林木数量37.68万株数据有误,应当予以更正;此外,按照林木蓄积量测算经济损失的方法已经包含了造林和管护成本,不宜再测算营造林木经济损失。检察官采纳了专家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火灾烧毁林木株数、经济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考虑到舒某曾因脑梗导致瘫痪,经治疗后虽身体部分机能恢复,但行动仍然不便,家庭经济较困难,且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兴仁市检察院于2023年8月依法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

  2023年9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兴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重新鉴定,此次火灾实际烧毁林木3.67万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万余元。

  由于过火林地为公益林,2023年9月,兴仁市检察院决定对此案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检察官现场勘查发现,过火区域内,绝大多数树干较大的桦木没有受影响,部分被烧毁的杉木、松木的根部已重新长出枝条。据此,该院提出建议由舒某在林业部门和该村村委会的监督下对被烧毁林地管护5年,舒某表示愿意承担管护责任。

  今年2月,兴仁市检察院结合舒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因该片林地具有天然的自我更新能力,公益受损程度较低,且舒某自愿履行管护职责,该院依法对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终结案件。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5/t20240506_162198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