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人却因一时贪念起,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对蒋某以挪用罪依法提起公诉。
“因为我欠了银行和网贷公司的钱,平时公司收取货款的时间不确定,只要年底结清账就行,这样就给了我钻空子的机会。”2021年8月2日,蒋某利用其担任湖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学校部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邵阳市某学校付给公司的货款66976元全部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一大笔资金轻松收入囊中,蒋某尝到了“甜头”,他暗暗庆幸终于找到了一条能解决自己困境的“生财之道”。同年9月至10月,蒋某将公司销售给两所技术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货款共计49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未归还公司。
蒋某于2023年9月14日被抓获归案。案发至今,蒋某共计归还公司5.4万元,剩余款项每月归还2000元,取得谅解。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蒋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责令其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5976元发还被害单位。
检察官提醒:“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本案中,蒋某正是抓住了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将公司对公账户的资金用于自己偿还债务。企业应持续健全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公司内部制度体系,对重要岗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从机制上堵住诱发犯罪的漏洞。经常性开展法律宣讲、警示教育,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的萌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