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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检察建议纠正19年错误“鸳鸯谱”

发布时间:2024-05-26 03:25:01 作者:admin   来源: 江苏检察网

  

  “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让我们说清了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很快就撤销了。学区房也看得差不多了,这几天就能办贷款了。”4月26日,周丽向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打来致谢电话。

  周丽和周晓兰是亲姐妹。2000年,16岁的妹妹周晓兰为了找工作,用自己的本名、姐姐周丽的身份证信息,伪造了一张身份证。2004年,周晓兰用这张假身份证与杨某在江阴市云亭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06年,周丽在宜兴市和桥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当时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实现省内联网共享,并未发现异常。多年来,周晓兰一直未把此事放在心上,周丽和周晓兰的丈夫杨某对周晓兰冒用周丽身份证号登记结婚一事也毫不知情。

  2023年12月,周丽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打算购买一处学区房。在办理贷款时,她意外被告知“重婚”。

  “电脑里显示我同时有两段婚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带着疑惑,周丽先咨询了当地婚姻登记处,请求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因不符合法定撤销事由且无法定文书,婚姻登记处无法当场作出撤销处理。依托此前与检察机关建立的线索移送机制,婚姻登记处当天便将该线索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并建议周丽到江阴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收到线索后,江阴市检察院当天受理了此案。承办检察官陈忠宇分别询问了周丽、周晓兰,并前往江阴市档案馆调取了两人的《结婚登记档案》《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材料。检察官经调查发现,周丽和周晓兰自始至终分别只有一段婚姻,假身份证仅仅用于找工作与结婚,且早已销毁。

  为快速化解行政争议,今年2月2日,江阴市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专门就撤销周晓兰冒用周丽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听取各方意见。

  “你当时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为何还要用伪造的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听证会现场,江阴市政协委员、无锡市检察机关听证员范恩卓提出了疑问。

  “当时我只有这一张假身份证,一直到国家统一换发二代居民身份证,我才办理了真实的身份证。”周晓兰回答道。

  “你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婚姻登记秩序,而且损害了亲姐姐的合法权益,给她带来了不便。”江阴市婚姻登记中心主任龚海燕指出了周晓兰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用冒名顶替方式办理婚姻登记所带来的社会风险。

  经过听证员等参会人员的耐心劝解,周丽对妹妹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另查明,周晓兰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已过10年追诉时效,周晓兰无涉诉涉执行案件,撤销错误婚姻登记不会对案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听证员一致认为,应当依法撤销周晓兰冒用姐姐身份信息进行的婚姻登记。

  2月6日,江阴市检察院向市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3月5日,江阴市民政局回函称,已采纳了检察建议,解决了周丽的烦心事。

  “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民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实施意见》,我们于2023年6月开展了专项行动,第一时间与民政部门建立了线索移送机制,并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只要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督申请,当天移送,当天受理。”陈忠宇总结说,“周丽申请监督案的高质效办理得益于这一工作机制的建立。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婚姻家庭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时应坚持‘三要’:一要用心,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案情;二要用力,综合运用领导包案、检察听证等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要用情,积极主动协调各方,在法治轨道上促进争议纠纷实质性化解。”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5/t20240522_16260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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