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你们单位的联系地址是哪里?我想邮寄给你们一面锦旗。”近日,昌宁县检察院收到了一面从千里之外的厦门邮寄来的锦旗。
案情回顾
被害人胡某某家中5口人离开家乡重庆到福建厦门谋生,其父母年老体弱,两个女儿一个在读小学、一个正值高三,妻子患有重度贫血。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和偿还早些年家中欠下的巨额债务,胡某某独自一人来到昌宁县推销摩托车。
2023年10月21日18时40分许,杨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搭乘胡某某等6人行驶至昌宁县某路段时,车辆后翻下路坎,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胡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赵某某一家失去了“顶梁柱”,生活陷入困境。昌宁县检察院在走访昌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过程中发现该案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2023年12月21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昌宁县检察院便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主动联系赵某某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协助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及其所在村委会开展情况调查,经调查,杨某某亦上有老下有小,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系杨某某修理摩托车所得,无实际赔偿能力。同年12月26日,昌宁县检察院将国家司法救助金送到被害人家属手中。
“昌宁县检察院在我家最困难和无助的时候,给予我们帮助,让我和我的家人感受到了温暖,上周我大女儿刚刚参加完高考,6月下旬应该就会出成绩……”电话中,赵某某像与一位老朋友“聊家常”那般与检察官诉说。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昌宁县检察院用足用好国家司法救助,助力全面乡村振兴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