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兼安徽省皖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同发贪污罪一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5年,宋同发利用担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皖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龙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出资企业财产,共计人民币13349.32余万元,未遂4191.44余万元。其中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国家出资企业财产,共计人民币12104.46万元,未遂4191.44余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同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宋同发作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