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陈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2.刘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
3.顾某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洗钱等案
4.华某某贩卖毒品案
5.K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
陈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关键词】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追加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12月出生,某快递公司快递员。
2020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销售麻黄草许可的情况下,明知祝某某(另案处理)有加工、提炼麻黄碱可能,多次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向祝某某销售麻黄草共计2621.5千克,非法获利50300元。后祝某某使用从陈某某处购得的麻黄草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吉林省四平市多次非法制造麻黄碱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麻黄碱总量1.2余千克。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2年10月21日,兴城市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向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城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19日,兴城市检察院审查后以陈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26日,兴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选择性罪名。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某在无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将制作毒品的原料麻黄草出售给祝某某等人,陈某某虽明知祝某某购买目的,但二人无通谋,陈某某亦未参与提取麻黄碱的过程,不能简单以二人共同犯罪认定其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遂依法改变定性,以陈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兴城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认定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二)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依法追加漏犯漏罪。检察机关注重排查涉案制毒物品溯源及流向,细致审查祝某某案中未认定的物证三袋麻黄草粉末的来源,引导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补充侦查。经审查,上述三袋粉末均检测出麻黄碱(又名麻黄素)成分,系祝某某等人在葫芦岛兴城地区尚未来得及提炼的麻黄草,属于遗漏犯罪事实,应依法予以认定。检察机关以书面形式函告公安机关追加认定制毒物品数量,同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将祝某某等人遗漏部分事实情况移送四平市公安局,对已决案件追加遗漏事实。
(三)积极开示证据,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陈某某到案后否认其明知祝某某购买其麻黄草意图,在供述主要事实时避重就轻。检察机关办案人多次提审陈某某,补充调取其系快递公司员工证据材料,对其明知麻黄草未经备案不得邮寄,仍进行粉碎后寄给祝某某、祝某某在与其联系的过程隐蔽、谨慎等证据进行开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法说理,打消陈某某侥幸心理。陈某某承认其从事中药材销售多年,了解相关知识,明知麻黄草可以提取麻黄碱,而麻黄碱属于制毒物品,在其本身没有资质、通过祝某某言辞行为等情况判断出祝某某购买麻黄草极大概率用于提炼麻黄碱的情况下,仍向其售卖麻黄草的事实。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主观明知方面证据得以固定。
(四)开展普法宣传,以案释法教育警示。检察机关以“6·26”国际禁毒日为依托,在全地区开展禁毒普法宣传。结合本案办理情况,会同邮政管理局联合走访辖区内快递点,以案释法讲解宣传,强化寄递企业、从业人员对相关制毒物品等违禁品的防范意识。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制约机制,完善教育培训和监管检查制度,提升一线寄递人员的法律意识。对发现违禁品或其他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筑牢寄递安全防线。
【典型意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清源断流”行动,梳理排查涉案毒品源头、流向,确保打击到位。针对被告人供述反复、避重就轻的情况,及时自行补充侦查,通过释法说理,完善主观方面证据,同时综合分析上下游犯罪关联,确保罪名认定准确。案件办理后重点开展治理工作,一方面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从源头扼杀毒品犯罪“苗头”,另一方面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寄递企业特别是一线人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守护寄递安全。
案例二
刘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证据指引精神药品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11月出生,大连市中山区某药房经营者。
被告人刘某乙、韩某某、付某均系药房员工,自然情况略。
2022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未凭处方违规向刘某丙、潘某某、耿某某等吸毒人员销售氨酚曲马多片。2023年7月1日,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7月5日至8月2日,刘某甲为谋取个人私利,指使刘某乙、韩某某、付某和李某(另案处理)将在售氨酚曲马多片(属曲马多复方制剂)包装盒拆掉,通过到店现金交易或网约车送达等方式,以每盒50元的价格向上述吸毒人员销售,共贩卖氨酚曲马多片10盒(含盐酸曲马多4.5克),获利500元均未入账,归刘某甲个人所有。
刘某乙、韩某某在药房现场被抓获,刘某甲、付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3年10月1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甘井子区检察院”)以刘某甲等四人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2月5日,甘井子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乙、韩某某、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职权同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本案系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后大连地区首例案件。甘井子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及时掌握案件信息,迅速成立专案组同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通过阅卷与会商,针对行为人供述中主观明知不稳定问题及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确定“两明知一贩卖”的取证思路,即紧扣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具有医疗用途的精神药品、明知购药人系吸毒、贩毒人员、贩卖的具体次数和数量等关键证据,引导侦查机关重点收集、有效固定。同时,注重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销售记录等客观证据的收集,夯实认定其主观明知事实的证据链条。持续跟进督促侦查取证,跟进侦查机关利用技术手段确定网络途径购药人的实际身份,督促侦查机关赴山东找到多次购买氨酚曲马多片的下线人员,夯实证据基础,迅速侦破案件。
(二)明确新型毒品犯罪取证要点,形成证据指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案件会商机制作用,围绕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网络买家查证等司法实践难点和问题,联合公安、法院会商研讨、征询法学专家意见,按照查明案发经过、查证贩卖毒品事实、明确主观故意、认定犯罪形态及确定量刑情节等五个环节,着重从犯罪故意的认定、证据收集标准等方面,制定《涉精神药品贩卖毒品案件证据指引——以曲马多复方制剂为例》,推动后续同类案件高质效办理。侦查机关以本案为标杆案件,适用证据指引侦破了一批同类型犯罪,检察机关相继依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
(三)深化诉源治理,强化行刑双向衔接。检察机关针对药房违规销售、违法贩卖精神药品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药品零售监管部门对内加大执法监管和预防教育力度,建立列管药品过渡期的特别监管制度,开展精神药品专项检查,促进精神药品的规范经营和使用。被建议单位采纳全部检察建议,召开全地区医药零售单位警示教育大会,联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检查,共检查药店、医疗机构316家(次),发现问题单位20家,给予警告17次,向上级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线索3件。检察机关组织药品零售、美团跑腿、网约车、寄递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座谈,优化行刑衔接方式,由行政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通报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和关联购药人;由检察机关引导、监督公安机关对上述线索进行排查,及时查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信息共享对新型列管药品犯罪案件及时反馈,统一刑事打击和行政监管重点,源头预防同类型犯罪,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典型意义】
贩卖管制精神药品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认定等取证难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挥案例对典型案件办理的示范引领作用,对维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准确实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立足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跟进督促,聚焦办案实践,形成证据指引,以个案在侦查环节的高质效推动类案在诉讼全流程的高质效。同时,针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疏漏等问题,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跟踪问效,形成治罪治理合力,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案例三
顾某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洗钱等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追捕漏犯全链条打击同案不同判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甲,男,1978年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7月出生,个体业主。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12月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2月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自然情况略。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顾某甲到云南省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回辽宁贩卖。周某某以运输蔬果为掩饰,将冰毒藏匿于货车货箱内运输至大连市某砖厂由顾某甲接收。顾某甲又将冰毒多次贩卖给顾某乙,顾某乙驾驶车辆将冰毒运回鞍山市贩卖。公安机关在上述砖厂内查获固体块状物6块,经称重并鉴定,共计净重5843.86克,且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4.4%-75.6%不等。
另查,被告人王某甲收取毒资后,以承包土地支付费用等虚假理由,通过他人银行卡划转人民币共计34.8万元。上述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1年9月至2023年10月间,鞍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对顾某甲等人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顾某甲等人分别判处死刑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其中,周某某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23年1月9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鞍山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10月1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判决均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瓦解犯罪全链条。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大、人员层级多且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鞍山市公安局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联合组成专案组,鞍山两级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同步提前介入侦查,明确侦查方向,提出全链条打击共同犯罪。两级检察机关分别引导同级侦查机关确定两条主线收集固定证据,一是以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为抓手追踪查明外省毒品上线,二是以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为切入点查明本辖区内毒品下线。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切实做好被告人认罪认罚工作,以认罪态度好、供述稳定的被告人作为突破口,以主要犯罪地位的顾某甲、李某某等人有罪供述,固定毒品上下线犯罪证据,为全方位打击提供证据支撑。
(二)强化证据审查,追捕遗漏同案犯。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铁东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顾某乙时发现,赵某某明知顾某乙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仍为其提供购毒资金,遂通过调取购毒者证言及行车轨迹等证据,明确交易地点及方式,查明赵某某贩卖毒品事实并依法追加逮捕。铁东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鞍山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周某某时发现,其毒品来源系来自于其妹夫张某某,立即开展对二人亲属关系的补证工作,调取通话记录,查明二人往来情况,建议公安机关锁定张某某生活区域并成功追捕,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某未提出上诉。
(三)精准接续抗诉,纵向一体化监督。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鞍山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与其相同作用、地位同案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且适用附加刑种类错误,经省检察院指导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期间,针对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省市两级检察院共同梳理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工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抗诉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准确把握定性,追诉涉毒自洗钱。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王某甲在获取现金形式的毒资后,有多次大额转账记录,认为其可能涉嫌洗钱罪。通过讯问王某甲,其辩解称转账资金来源于以往劳动所得,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和预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药材费用等。为精准打击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多次组织召开检警联席会议,就资金来源性质、证明标准及追赃挽损等情况会商讨论,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王某甲生活来源不稳定,并无丰厚收入,其所称承包土地、经营药材、修建房屋等理由均为掩饰,转账目的是为掩盖涉毒赃款性质。检察机关依法追加王某甲洗钱犯罪事实,并监督公安机关扣押赃款34.8万元随案移送。
【典型意义】
对于多层级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切实发挥主导作用,上下一体统筹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强化证据审查的同时,注重把握毒品来源去向和资金流转路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追踪查证毒品犯罪各环节漏罪漏犯,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充分发挥纵向一体化优势,通过上下协调、各级联动、接续抗诉等形式,注重全案审查,确保量刑均衡,凝聚法律监督更大合力,实现司法办案不枉不纵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为打击毒品犯罪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四
华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诉源治理法治教育在校学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6年5月出生,无业。
2023年7月2日至4日,被告人华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外墙处多次向在校学生田某某和朱某某贩卖复方曲马多片,共计4板48片,获利400元。2023年7月4日下午,公安机关将华某某抓获,并从华某某处查扣复方曲马多片(10板120片)、氨酚曲马多片(1板6片)。经鉴定,上述被查扣毒品中检出曲马多成分。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3年10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铁西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华某某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1月15日,铁西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百元并依法上缴国库。华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延伸履职,从源头规范药品领域违规现象。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涉案毒品即曲马多复方制剂来源均为零售药房,经对涉案的辖区内十余所药房进行走访、调研后发现,《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普及范围广度不够、社会群体认知不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供销资格、销售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零售药店存在没有执业医师在场、未核实购买人身份信息及用药处方的情况下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情况。2023年9月14日,铁西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大列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宣传力度,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流通渠道,及时查处零售药店违规经营行为。2023年10月8日,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针对检察建议开展整治工作,与零售药店企业等签订特殊管理类药品监管责任状,对药品从业人员加大培训力度;联合卫健部门等成立联合应急联络组,建立有效的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沟通机制;针对性加大药品销售监管力度,结合投诉举报线索等及时严厉查处药品生产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该检察建议被评为“2023年辽宁省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
(二)聚焦薄弱环节,推动检校共治预防类案发生。本案被告人利用校园安保盲区、在校学生法治意识淡薄及盲从、猎奇的心理,多次向在校学生贩卖曲马多复方制剂,其行为给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了恶劣后果,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为保障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修复涉案学校存在的管理漏洞,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检察机关及时联系涉案学校,并到该校深入走访,围绕学校日常管理、安保履职情况、教师学生反毒意识等多方面问题进行座谈并交换意见。鉴于教育领域的特殊性、“学生吸毒”可能产生负面舆论影响等因素,铁西区检察院向该校制发了书面建议函,提示该校强化对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加强安保和校园周边隐患排查。后该校严格安保制度,加强安保巡查、建立反馈机制,并利用“法治宣传进校园”平台,切实提高在校师生反毒意识。
(三)强化法治宣传,高质效联动共筑毒品防线。检察机关与共青团、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召开反毒主题“示范庭”观摩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旁听庭审,组织区内大中专院校学生对本案庭审进行观摩学习。庭审结束后,由承办检察官向参加活动的同学们讲解基本法律常识,解答青少年关心的法律问题,通过真实的庭审现场提高青少年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能力,倡导社会各层面参与、支持禁毒工作。庭审经“人民网”“今日头条”“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转载,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凝聚全民禁毒强大合力。
【典型意义】
麻醉和精神药品用于医疗是药品,滥用就相当于吸毒,对于思维发育尚未成熟、是非观未完全建立的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危害更重影响更深。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治理并重,在惩处毒品犯罪彰显刑罚威慑的同时,充分履行综合治理职能,防范青少年滥用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精准排查案件暴露出的单位、行业管理漏洞,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能动履职解决问题;协同社会力量共治共管,提高工作效能;强化以案释法,以法治教育为切入点,以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普法方法,发挥禁毒示范引领作用,生动传播检察正能量,提升全社会识毒、防毒、拒毒的法治意识和能力。
案例五
K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外籍留学生寄递落实“七号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K某,男,1998年9月出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留学生。
被告人S某,男,1996年7月出生,津巴布韦共和国留学生。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K某自行或与S某共谋,通过当面交易或寄递方式,多次向徐某某等人贩卖大麻共计约4.8克,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元。二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另公安人员在K某处查扣大麻3.64克。
【诉讼及履职情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本溪县检察院”)于2023年5月31日以K某、S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本溪县法院判决认定,K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S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强化证据审查,引导侦查取证。针对S某称未收取K某好处费等辩解,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固定、比对二行为人通话详单和微信聊天记录,确定二人的意思联络及主次地位关系;为确定涉案大麻来源,要求侦查机关确定检验报告送检大麻检材与K某出售徐某等人大麻是否具有同一性;为斩断毒品流转渠道,排查寄递包裹信息深挖K某的毒品来源。
(二)规范办案程序,强化释法说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外国人毒品案件中,严格依照涉外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及时履行备案程序,并向外事部门通报。针对被告人辩称自己所在国家“大麻合法化”而产生对抗情绪,检察机关依法查实相关规定,一方面通过外事部门联系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安抚被告人情绪;另一方面加强对被告人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最终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确保案件顺利办理。
(三)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开展寄递安全宣传。检察机关坚持亲历性办案,检察官多次到涉案快递网点,实地走访查看寄递企业对违禁品的甄别、防范能力情况。检察机关还梳理本地区近年来办理的毒品案件,选取利用寄递贩卖毒品典型案例,连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七号检察建议”送达至本溪市邮政管理局,建议邮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本溪市邮政管理局对5家寄递企业及网点开展3次集中排查,专题研究剖析寄递安全监督问题2次。还邀请顺丰、京东等多家寄递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严防违禁物品进入寄递渠道。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县域寄递网点和社区网格,发放“寄递安全远离毒品”宣传单,推动一线寄递从业人员强化责任感,提高广大群众对毒品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外籍留学生利用互联网和寄递渠道隐蔽性、便利性的特点在国内贩运大麻已构成毒品犯罪。检察机关一方面严格依照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外国人诉讼权利,通知该国驻中国使领馆、为其聘请翻译人员,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刑法,惩处其犯罪行为。同时,结合本案通过快递邮寄大麻的犯罪方式,检察机关进一步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协同邮政管理部门深入寄递企业排查隐患,广泛开展禁毒宣传,将办案与长效治理相结合,有力打击寄递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