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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处分决定宣布警示教育作用

发布时间:2024-07-03 21:35:04 作者:admin   来源: 甘肃纪检监察网

  处分决定宣布是案件查处的“尾声”,是处分决定执行的“前奏”,不仅直接关系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的质量,更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一环。湖北省襄阳市纪委监委坚持“凡处必宣”、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落到实处。

  凡处必宣,覆盖全部案件

  及时、规范、全面宣布处分决定,既有利于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也是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具体体现。襄阳市纪委监委严格执行关于处分决定宣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相关要求,坚持“凡处必宣”,不论处分档次轻重、受处分人职务高低,均严格按程序宣布。

  明确“何时”宣布与“向谁”宣布。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单位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需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的领导班子宣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一个月内宣布的,需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存档备查。

  明确采取“何种方式”宣布。针对受处分人本人,一般采取当面宣布方式,确有困难不能当面宣布的,需采用视频连线等其他适宜方式宣布,并同步录音录像。针对党纪政务轻处分,经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委托有关党委(党组)、派驻(出)机构代为宣布。

  明确需特别关注的五类重点案件。针对严重违纪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一把手”案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案件,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案件,“窝案”“串案”或地区、行业、系统屡查屡发案件,以及其他具有典型性、普遍性、警示性的案件,必须现场宣布,并督促以案促改。

  以案四说,教育警醒身边人

  “身边案”是最强的“清醒剂”,处分决定宣布是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契机之一。襄阳市纪委监委充分把握处分决定宣布时机,严肃形式、严格程序,坚决防止处分决定宣布“一读了之”,努力实现“宣”在当下、“警”在长远,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同时,从宣布的案例入手,层层递进、明纪释法,通过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警醒教育身边人存戒惧、守底线。

  严肃形式。对处分决定宣布的场所、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所有参加人员均需佩戴党徽、举止文明得体,负责宣布的工作人员需表情庄重、声音洪亮、表达准确,宣布场所需庄重整洁,宣布过程需严肃规范。受处分人为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一律由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带队宣布。处分决定宣布人员密切关注受处分人认错悔错态度和受教育人对照查摆深度。如果态度不端正,或出现不正确思想苗头、发表不正确言论等,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对案件事实、定性、条规适用等提出异议,当场做好释纪释法工作。

  严格程序。明确宣布处分决定、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及简要案情、表态发言和警示教育四个步骤。宣布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认真落实“三讲四谈”要求,即,首先由受处分人自我剖析,谈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原因、造成后果、深刻教训以及下一步打算;然后由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单位)全体人员以案为鉴、对照查摆、现场表态。如果是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班子其他成员需逐一表态发言;最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同志结合案件查处情况开展警示教育,重点讲清处分决定关联的纪法规定和政策情理、讲清案件暴露出的党组织(单位)和监督机关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讲清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具体要求。针对五类重点案件,在宣布处分决定的同时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单位,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方式,深入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

  严实内容。针对典型案件,在宣布处分决定前,扎实做好警示教育安排,做到把问题找准找全,把原因挖深挖透。通过深入分析研判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的政治生态,审查受处分人入党志愿书和悔过材料,征求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人事部门意见等,深挖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根源。对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以及相关行业领域政策法规,深入查找案发党组织(单位)在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发纪检监察建议,在宣布处分决定时一并宣读送达。

  协作配合,“两个责任”同向发力

  襄阳市纪委监委在宣布处分决定时,坚持案件审理、监督检查等部门协作,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同向发力,共同推动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到位。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处分决定宣布工作方案,准备处分决定、执行通知、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书等文书材料,提前了解受处分人的认错悔错态度,根据情形做好释纪释法或疏导激励准备,并视情况开展个性化回访教育。相关监督检查室会同派驻(出)机构联系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做好会议准备,协助案件审理部门分析研判案发单位政治生态,协助查找相关漏洞和薄弱环节。

  明确相关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告知需配合事宜。由相关党组织(单位)执行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与工资待遇调整等处分决定内容,并加强对受处分人的后期教育管理和案件暴露问题的长效整治。相应监督检查室和派驻(出)机构强化监督,将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开展警示教育情况、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以案促改促治情况等纳入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并结合案件暴露的制度漏洞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协助所在党组织(单位)梳理违纪风险点,及时开展跟进监督、针对性监督。(喻娥)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60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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