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勇(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勇先后利用担任吴忠市利通区马莲渠乡党委委员、副书记、乡长和利通区古城镇党委委员、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